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27.02.2018  23:01

 

新人社发〔2018〕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印发《自治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18年2月14日

 

自治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考核,现制定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主体及对象

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对象是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三、考核内容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考核指标及分值见《自治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

四、考核步骤

(一)各地自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对本地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附件2),汇总自查相关材料,形成自查报告,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送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考核组,在2018年3月15日前赴各地、州、市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实地核验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议。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实地核查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对各地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2018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考核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按规定向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通报,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

五、工作要求

自治区决定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考核,是推动各地政府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一要按时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主动配合接受实地核查。

二要真实、准确报告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C级,并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三是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附件: 1.自治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xlsx (下载)

          2.自治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考核表.xls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