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21.05.2015  21:03

伊犁州,各地、州、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司便函调控〔2015〕19号)精神,为准确摸清我区乡村居民户存粮水平和结构,切实提高全区和各地粮食供需形势研判能力,更好地满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关于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定于近期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以下简称农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户存粮专项调查是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具体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调查任务。要研究制定专项调查工作方案,合理确定调查农户,依据调查情况,科学推导辖区汇总数据,保证调查质量。各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次农户存粮专项调查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做好服务、指导和督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对象

各地州市行政区内被抽取的农户和国家粮食局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

(二)调查内容

调查时点为2015年4月30日,调查被抽调农户的上年粮食产量、出售量和调查时点的家庭存粮数量。

(三)样本抽选

按主产县、非主产县及种粮农户、非种粮农户均衡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农户存粮调查样本和调查户是保证专项调查质量的关键。我局依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按农户总数万分之三的比例,初步确定了各县(市)本次农户存粮专项调查户数(详见附表)。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数确定辖区县(市)农户存粮专项调查户数。各县(市)要采取多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调查样本,即通过县抽乡、乡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选定被调查乡村居民户。在每一阶段,均以上年户均粮食产量为标识,按照种粮农户产量高低顺序及非种粮农户情况,采用等距抽样方法抽选乡(村、户)。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相应增加调查内容和指标,但调查结果必须能够满足本次调查的需要,各地新增调查结果可一并报送我局购销处。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人员培训。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户储粮专项调查工作,要求各县(市)提前确定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地州市统一组织辖区调查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讲解调查方法和表样填报要求,明确调查任务,使每个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都能准确理解调查指标含义,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现场入户调查。县级调查人员必须亲自入户调查,真实了解农户粮食生产、出售、消费和存粮情况,现场填写基础调查表,并由调查对象签字确认。

(三)科学推导结果。各地要加强数据审核,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如发现填报数据与实际情况有误,应重新入户调查。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抽样比例科学推导调查结果,认真填报《2015年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汇总表》,由各地州市审核汇总后上报我局购销处。各地要加强农户专项存粮调查数据与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统计结果和辖区粮食流通情况的比对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符合实际。

(四)及时撰写报告。各地要根据调查结果撰写书面调查报告,重点分析本地农户存粮状况、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总结此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经验及做法,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在报送我局的同时一并上报当地政府。

(五)强化质量控制。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调查基础工作,必须按要求入户调查,保证调查质量,做到及时、独立上报数据。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调查过程各个环节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数据审核,加强样本结构的评估和基础数据质量管理,提高样本代表性。调查结果上报后,我局将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调查户进行电话回访,对基础数据进行核验评估。督导和回访结果将作为各地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考量因素。

(六)上报调查结果。由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2015年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基础表》(电子版)、《2015年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汇总表》(含电子版)和调查报告于5月15日前报送我局购销处。

购销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滕雷 联系电话:0991-2823508

附件:1. 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汇总表(略)

2. 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基础表(略)

3. 2015年度全区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户数分配表(略)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