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474家党政机关下属企业3年内脱钩
2015年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暨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区级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统一纳入国资监管的实施方案》,会议明确,从2015年起3年内,党政机关不再留有“自留地”,全区474家党政机关下属企业将与“母体”脱钩,统一纳入国资监管。
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自治区《区级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统一纳入国资监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5月18日正式印发并实施,“脱钩程序”正式启动。
那么,有哪些企业会被纳入监管?监管方式有哪几种?监管又分为哪几个步骤?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尚游,他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三类企业”纳入监管
在《方案》中,三类企业将纳入监管:一是自治区级机关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隶属于以上范围内自治区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拟转企改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全部与主管部门脱钩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已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其资产监管仍继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是未纳入国资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中,不涉及导向的经营类企业,纳入国资委监管,涉及导向的企业由拟成立的自治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三是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由自治区编办、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后,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类方式”实施监管
根据《方案》的要求,纳入方式分为直接监管、委托监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三类。
直接监管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生产经营正常、有一定规模的商贸类、工程类、生产类等企业实施与主管部门脱钩,纳入直接监管范围;第二阶段将规模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实施与主管部门脱钩,纳入直接监管范围;第三阶段对生产经营困难、没有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企业,在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导下先行改制,然后与主管部门脱钩,纳入直接监管范围;委托监管则是对一些特殊行业暂不具备集中统一监管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并与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二级单位签订《国资监管委托责任书》,明确国资委与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二级单位的监管职责、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对区级机关所属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前,维持现状。待实施转企改制后,按照改完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纳入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范围。
“四个步骤”稳步推进
任何改革不可一蹴而就,循序渐进才是最好的方式。为此,《方案》规定了“四个步骤”,用三年的时间将“脱钩进行到底”。
调查准备阶段。对区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分类,摸清家底,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纳入国资监管的方式;动员部署阶段。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统一思想,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形成责任、压力层层传递的工作机制;纳入监管阶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理顺与所属企业的产权关系,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尽快完成脱钩纳入国资监管企业的移交工作;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初,对纳入国资监管企业移交、改制、重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
“五项政策”强化支持
从《方案》中可以看到,有五项政策强化支持“脱钩”:一是改制、破产企业的改革成本由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保障,不足部分报请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由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安排;二是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继续落实脱钩企业原来享受的各项政策,在资源配置等方面对脱钩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三是自治区级机关所属企业无办公场所的,占用自治区级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房屋的仍维持现状;四是脱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必须与人员妥善安置同步推进,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突破安置政策;五是针对脱钩工作同步出台工作纪律、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退休人员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工资收入分配等相关配套的具体规定,确保脱钩工作依规有序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