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人大常委会获批地方立法权
29.09.2017 23:31
本文来源: 新疆平安网
新疆平安网讯 (通讯员 崔霞)9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依据新修订的立法法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应地自治州人民政府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开始制定政府规章。
地方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修改后的立法法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权。
获批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后,巴州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制定政府规章,这将在推进自治州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团结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加快法治巴州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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