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复
新人社函〔2016〕457号
关于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复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公司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
2.外勤;
3.业务员;
4.采购员;
5.收费员。
(二)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司炉工;
2.工程师;
3.工程预算员;
4.维修工。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请你公司加强工时管理,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十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