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启动

13.11.2015  12:35

  为进一步健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农牧民在患大病时医疗费用支付困难的问题,保障农牧民大病医疗需求,近日,我州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正式启动,从此大病患者医疗保障能力实现全面提升。

  11月12日,记者从巴州卫生局了解到,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新农合的基础上,在参合农牧民患大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助的制度。

  据了解,自治州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不分医疗机构等级,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并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按新农合政策补偿后,按比例分段计算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参合农牧民个人承担的可补偿医疗费用累计1.3万元至2.3万元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50%的比例予以补偿;个人承担的可补偿的医疗费用累计2.3万元至3.3万元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5%的比例予以补偿;个人承担的可补偿医疗费用累计3.3万元至4.3万元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予以补偿;个人承担的可补偿医疗费用累计4.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85%的比例予以补偿,上不封顶。

  如一位参合农牧民患大病,在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花费10.7万元,新农合正常补偿5.5万元,按此政策,可以进行新农合大病补偿的合规医疗费约为4.6万元,按85%的比例可再次获得3.9万元的补偿,农牧民患者个人只需花费1.3万元。

  对此,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时,先按自治州新农合政策给予即时结报,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偿医疗保险赔付标准的,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给予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达到大病补偿医疗保险赔付标准的,患者或家属需携带住院发票、费用明细表、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异地居住证明、病人新农合卡(含复印件)、身份证(含复印件)和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材料,在新农合正常补偿后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由家属代办的必须提供户口本和相关法定有效证件。凡在巴州范围内参加新农合的参合农牧民均享受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与新农合待遇享受期一致。经州卫生局摸底统计,目前,我州有745名参合农牧民符合享受此惠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