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全面实施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

26.09.2014  14:29

                为进一步推进我州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博州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博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知》。自9月15日起,博州对机动车登记实行国家规定的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有新车登记和申请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我州国家规定的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将不能转入我州。标准内容主要是对轻型汽车、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作了严格要求,有利于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