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把网络当“痰盂”者要当心了
继集中打击不法律师,依法整肃“律场”风气之后,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统一部署,又依法集中专项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行动。行动首战告捷,197名恶意造谣传谣者受到查处。
几乎同时,人大常委会于8月29日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法律术定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个人、社会法人、网络经营者、网络平台提供者、媒体平台提供者等,均作了不同程度的约束与限制,为今后净化网络搭建了更规整、严密的法律框架。
这些举措接连推出,形成组合拳,当然事出有因。网络谣言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的舆论环境,给广大民众带来巨大的困扰。仅从这次被“收进法网”的造谣传谣者所恶意制造或传播的谣言,就可见端倪。
这些谣言以危害和杀伤力特别巨大作为标尺作粗线条划分,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政治谣言,试图进一步间离民众与党和政府的关系,不管造谣者和传谣者出于何种主观目的,其客观效果都是充当了西方敌对势力“谣翻中国”之帮凶。
第二类是恐怖谣言。譬如“天津港爆炸死亡1300多人”,“附近小区一个活口没剩余”、“有毒气正向北京扩散”等等。故意蛊惑人心,误导社会公众,制造渲染恐慌情绪,客观效果是为企图“谣乱中国”的西方敌对势力为虎作伥。
第三类是市场谣言。譬如“证券公司发布针对5000万VIP客户的风险预警”,“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等等。这些谣言眼下集中于股市,旨在故意制造政府与股民的情绪对立,干扰、消解、破坏政府力促股市稳定的种种努力。不管造谣者出于火中取栗、浑水摸鱼还是其它什么目的,客观上都产生了渲染“中国经济崩溃论”就在眼前的恶劣效果。
或许有人认为,“谣翻中国”“谣乱中国”是危言耸听,与普通人关系不大。实则不然。
第一、比如在股市处于敏感期时,因涉及无数股民家庭的切身利益,谣言对百姓的伤害不可谓不深。同时,又对党群关系和和政群关系造成损害,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危害,且形同于人的某个器官得了慢性溃疡,很难在短时间内愈合。
这尤以《财经》杂志发表的《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一文最为典型,对股市的直接冲击,尤其是对炒股民众的信心打击,几乎是致命性的。
国内财经媒体一方面有“市场化”的标签,另一方面又有“体制内”的背景,因而,每当股市乃至经济基本面出现波动时,其所发表的“谣言报道”或“谣言文章”,往往会被许多股民和业界人士信以为真——就算受众只是半信半疑,其扰乱人心的杀伤力就不容小觑。
当然,对于造谣和传谣者的动机,我们也理当看到,其中的不少人是因个人生活、事业、家庭乃至爱情处处不顺所致,有的是出于谋利目的,有的甚至只图个“被点击”和“被关注”。更需要民众与国家清醒认知和认真对待的,是那些罔顾事实,以编造、夸大等手段,一味仇视、攻击国家制度或歪曲历史的人,尤其要警惕的是,其中不乏“砸锅党”。
这儿所指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亦包括部分“社会法人”,抑或这类“社会法人”中的某些“群体”。这些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往往围绕舆论事件互相唱和,一度在网络上形成了某种“攻击体系”。
与前一种(占多数)造谣传谣者的多元“个人动机”大不同,后一类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集体性地把互联网当作了“政治痰盂”,放肆地向自己的国家“吐痰”,试图用不断积累的痰汁解构和淹没这个国家,妄想“推倒重来”。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度“忽视”甚至不敢对打击网络造谣传谣犯罪理直气壮地立法。
受制于专项法制长期缺位,每当“实在看不下去了”,“实在不像话了”,有关部门尤其是作为政权“刀把子”的公安部门,只能站上前台进行断断续续地、“一事一策”地作应急处置。
但由于缺乏可供“对号入座”的强有力的专项法条,这样的处置和处罚,往往只能尴尬地动用现有《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抑或“扰乱社会秩序罪”,作“蜻蜓点水式”的查究,一面让广大正义感未泯的民众感到困惑,一方面又很容易引发处罚“牵强附会”的攻击。
由于法制软肋被部分造谣传谣者看了个真切,如此这般零打碎敲的、不痛不痒的、高高举起而不得不“轻轻放下”的“打击”,客观上致使造谣传谣者越来越放肆无忌……
网上的乌烟瘴气早已令广大国人极度不满,整肃和构建正常的网络秩序乃大多数国人的共同心愿——虽说包括笔者在内,民众在遇到个人的不如意时,人人都会抱怨和不满,但绝大多数民众却始终认定和信守一个“死理”——那就是,只有国家好,个人与家庭才能好!
在经历了组建国安委,把网络安全管理从宣传部门剥离出来等一系列必须的前期铺垫后,增设针对互联网管理,尤其是依法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专项法条之行动,终于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与审核中。否则,国家和政府“硬”不起来,网络风气“邪压正”的不正常现象就无法改变,广大爱国网民就不敢理直气壮地为网络的“正风肃纪”提供集体性正能量。
可以说,2015年8月29日,正是展现国家互联网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大时间节点。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者相应的量刑幅度都不重,但有专项打击法条与没有专项打击法条,其震慑效果肯定大为不同。因此,把网络当“痰盂”者,尤其是继续把网络当“政治痰盂”者可要当心了!
粗读《刑法修正案(九)》打击“信息犯罪”的全部新增法条,以及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说明文本,不少人难免会有法条依然不够“硬朗”的感觉。尤其是针对媒体直接造谣传谣的法律追责,似乎尚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凡事还须“向前看”,笔者以为:
第一,针对法条的粗线条表述,不排除日后将会出台更细化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使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绵密。
第二,新增法条自身亦是与时俱进而非固定不变的。针对实施过程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法条的补充与更改,包括继续增加“钢火”与“硬度”是不存悬念的。
第三,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决非单打一的孤立行动,而是全面正风肃纪的其中一块。新增法条的打击效果将在综合性的正风肃纪措施中得到“活”的体现。
第四,自(误)以为法难责众的造谣传谣者,务要正视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包括网络生态正在不同程度改观之事实,若依然低估国家意志,抱定政府“管不过来”之侥幸,所支付的代价定会越来越大。(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