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5年自治区“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组讨论法院工作报告 所提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新高法复[2015]8号
关于对2015年自治区“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组讨论法院工作报告
所提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今年自治区“两会”期间,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分组讨论高级法院工作报告时,对高院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整理归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送本院相关部门进行了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治部办理情况
㈠领导班子建设
1、代表、委员提出“法院的领导干部人选应按中央要求从法官中选任”。
答复如下:目前,各级法院领导班子人选主要是各级党委主管,法院协管,法院领导的配备,高级法院正在不断提高协管的力度,积极向党委汇报法院实际情况,按组织程序提出建议,结合司法改革试点不断探索提高法院领导班子职业化水平。
2、代表、委员提出“基层法院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应任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答复如下:高院也完全同意代表、委员提出的此建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充分考虑法院班子中这两个岗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
㈡干警队伍建设
1、代表、委员提出“法院人才流失,造成法官短缺,翻译力量严重不足,建议采用定向招录等办法解决”。
答复如下:新疆边远地区法院“人难招、人难留”问题确实比较突出,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加大了面向社会公开、定向招录的力度,采取选派、轮流挂职等办法派往基层法院工作,一定程度上缓解基层法院法官短缺、断层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从提高法官待遇、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上落实。因此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党委、政府部门建议适当提高法院人员的职级待遇。
目前,全区法院226名翻译人员中共有91名专职翻译,其余均为兼职翻译。总体来看,专职翻译所占比例偏低,基层法院尤其突出。为此,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委协调招录翻译人员事宜,今后招录时会有针对性的解决。
2、代表、委员提出“提高法院人员素质,加大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喀什地区法官的双语水平”。
答复如下: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法官培训教育工作,2014年度仅高级法院共举办少数民族培训班六期,培训少数民族法官227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新疆高级法院举办少数民族法官培训班,拨付培训经费2次计140万余元,支持培养少数民族法官。
3、代表、委员提出“应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费用”。
答复如下: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参审保障等内容,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举办了全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费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今年高院仍会继续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督促各级法院,加大培训力度,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和“履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能力。
因此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人民政府建议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财政专项拨付计划,使人民陪审员经费补助制度化、规范化。
二、 审管办办理情况
㈠ 代表、委员提出“加强法院工作考核的科学性。年底考核前突击办案、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影响了案件质量。另外,不能因追求高结案率和数据,年底不立案,或使案件立了撤,撤了又立,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造成人力浪费,违背了司法为民的本意。”
答复如下:继续完善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一项要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相符。去年12月,高级法院审管办就开始对2014年全区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在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向全区各分、中院审管办征求意见。今年4月已制定下发了《全区分、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和《2015年全区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修改意见》。
这两份文件中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立案难的问题以及案件“立了撤、撤了立”的具体问题,经过研究后分别作出了规定。首先,我院早在2014年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就规定了立案变更率和均衡结案率。立案变更率指标是考量法院立案质量的指标,对该立案没有立案,不该立案的案件立案,立案中存在程序问题的案件进行特别标识,立案变更率高说明相关法院立案工作质量不高;均衡结案率是提倡法院在全年工作中每月都要抓紧办案,反对法院年底突击结案,年初懈怠结案。每月结案水平相当,均衡结案率越高;年初少结案,年底突击结案,均衡结案率就低。此两项指标的设计目的是有的放矢的,确实也对法院的工作起到了导向作用。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有些法院为了达到数据好看,不从解决问题出发,反向思考,通过对立案进行条件、数量的限制,达到平衡收案,保证平衡结案。也就是好的指标在运用中产生了负向的作用。鉴于此种现状,今年我们在修改中,将这两项指标不作为考核指标,只做评估使用,便于高级法院对全区法院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同时,为了提高案件质量,我们在2015年考核指标中将反映公正和效果的指标权重加大,从根本上解决部分法院追求高数据,影响法院正常工作,违背司法为民本意的行为。
为解决立案难问题,从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因此,全区法院现已不存在不立案问题。
㈡ 代表、委员提出“企业是怕老百姓的,因为害怕老百姓闹事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打官司法院也一般都劝企业承担责任。建议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守合约,不能以哪一方人多来断案。”
答复如下:关于遵守契约精神的问题,法院裁判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商事案件的事实裁判重要依据就是合同,依照合同和法律来裁判案件,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每一个法官办案的基本准则。个案情况不能代表法院的整体审判情况。
㈢ 代表、委员提出“有的法院不允许律师和当事人复印庭审笔录,造成当事人举证不能。”
答复如下:复印庭审笔录是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全区大部分法院都能做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个别法院如果工作中存在问题,高级法院通过司法巡查、庭审评查等手段发现存在类似问题,以通报的形式在全区法院范围内提出批评。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举证时不需要必然有庭审笔录复印件。首先,二审、再审法官审理案件查阅原审庭审笔录是工作要求和习惯;第二,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审开庭笔录中有什么样的记载可以证实其主张即可,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是以此种形式提交有关庭审笔录作为证据的,不需要提交开庭笔录复印件。
三、 纪检监察局办理情况
代表、委员提出“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徇私情违法办案。另外,希望高院派巡视组督促检查,避免办人情案等,消除案件处理不公的现象。”
答复如下:高级法院做了以下工作:
㈠在教育、引导、预防上下功夫,打牢规范司法作风的制度基础。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最高法院六项措施、高级法院七项措施,深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健全改进司法作风的长效机制,推动改进司法作风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㈡加强对审判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执行“五个严禁”、“八个必须”规定,严格遵守审委会、合议庭议事规则,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坚决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和泄露审判秘密的行为,坚决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㈢以突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司法腐败案件,把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法院干警作为查案重点,严肃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案件;把利用司法潜规则进行权钱交易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作为查案重点,严肃查处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司法腐败案件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伤害群众感情的案件作为查案重点,彰显法院严惩腐败的坚定决心。
㈣ 完善司法巡查制度。围绕“四个着力”,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巡查成果运用,建立整改台账,督促已巡查法院进行整改,对整改目标不明确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责令重新修订或继续强化。2015年,高级法院将对4个分、中院开展司法巡查工作。5月份,已完成对喀什中院的司法巡查工作,并将司法巡查结果反馈喀什中院。目前,正在对伊犁州分院进行司法巡查。
㈤加强对合议庭和承办法官权力行使的监督,有效防控廉政风险。规范和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及权力边界,进一步探索廉政监督员的配置方法和履职方式,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对合议庭和承办法官权力行使的监督。积极参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指导合议庭和独任法官重新评估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重新构建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合议庭成员的定期交流机制,保证合议庭成员和独任法官正确行使手中权力。
四、 立案一庭办理情况
代表、委员提出“立案难的问题依然突出,基层法院存在没有基层社区开具的被告居住证明,不予立案的情况。”
答复如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决立案难问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要一律接收诉状。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院党组高度重视此次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2015年5月6日,我院由院领导带队组成四个工作组赴有关中、基层法院对立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指导各地法院的登记立案工作,了解掌握各地法院在执行立案登记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各地法院立案工作下一步的打算和建议。我院检查的各中、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均能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依法登记立案,不存在没有基层社区开具的被告居住证明,不予立案的情况。
综上,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我区法院已不存在没有基层社区开具的被告居住证明,不予立案的情况。
五、 信访办办理情况
代表、委员提出“应设立法律咨询机构,负责提供法律帮助,减少涉诉上访。”
答复如下:2013年12月5日成立了《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室》(以下简称驻高院调解室),作为第三方进驻新疆高院。这是新疆高院将涉诉信访问题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解决的有益尝试,也是我区司法界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多元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驻高院调解室是由法律服务组织和专业法律人士志愿参与的,以“人民调解工作志愿者”的身份担任调解员,协助新疆高院涉诉信访办公室等相关庭室以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共同参与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推动案件的顺利化解,以此创新人民法院对涉诉信访案件、申诉疑难案件的吸附、消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年来,驻高院调解室通过值班接待和信访案件交办等途径已接待来访1015人次,共计接受信访申诉案件237件,通过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当事人缠访闹访情况有所改善,高院信访秩序有明显改观。
驻高院调解室根据涉诉信访工作实际需要,不断延伸工作触角。目前,已在和田、博乐、吐鲁番等四地州试点,今后结合工作实际将逐步推开,最终形成驻高院调解室、各地州中院设人民调解站、基层法院设调解点的覆盖全疆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格局。
乌鲁木齐中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勇于创新,一是努力开发和应用涉诉信访软件,有效地解决了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中的许多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开通了“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案件相关信息查询、信访投诉、程序类事项的法律咨询等诉讼服务,并采取人工服务和自动查询两部分,保证24小时运行,方便了人民群众,将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在苗头,提升了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六、执行局办理情况
代表、委员提出“个别法院存在以无经费、无车辆为由拒绝执行生效案件。”
答复如下:我院具体承办部门执行局的领导对该意见高度重视,抽查了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也从各级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了解车辆配备情况。从反应的情况来看,目前全区法院执行部门车辆经费有保障,一般不会出现无经费、无车辆拒绝执行生效案件的情况,但出现个别法院以“无经费、无车辆”为借口,怠于执行,甚至拒绝执行生效案件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实质是消极执行,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涉及执行工作客观的困难因素,也涉及执行队伍的作风因素,其后果不仅导致执行积案屡清不减,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损害执行队伍形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治。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我院在全国、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多项活动如“从严惩处拒执专项活动”、“清理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专项活动”,尤其针对消极执行问题,从2014年7月5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的专项活动,效果良好。这项活动将作为我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常态化的任务,抓严、抓实、抓好。今后如果代表、委员一旦明确提出拒绝执行法院的名称、人员,高级法院将认真查阅,责成相关法院依法严肃处理。
七、刑三庭办理情况
代表、委员提出“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研究多探讨,特别是对极端暴力恐怖势力案件,多下基层指导审判。”
答复如下:我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拟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我院积极配合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参与研究、细化、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实施办法。
㈡我院今年已多次赴各地、州、市调研,指导审判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件,严格入罪标准、量刑标准。同时,要将对此类案件的调研、指导常态化。
㈢针对不断出现的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新类型案件,我院已会同公、安、检、司等各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起草严打暴力恐怖案件解答(二),以指导全区的“严打”工作。
八、刑二庭办理情况
㈠代表、委员提出“法院加大对违反‘餐桌上安全’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答复如下:
1、 此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较为复杂。二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三是作案时间长。
2、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
一是贯彻宽严相剂刑事政策。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多为贪利性犯罪。有效阻遏这类犯罪,必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次犯罪的条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多数案件都并处罚金。
二是加强对下指导力度。高院对全区法院审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加强了监督检查,要求各中级、基层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认真区分法律和政策界线,务必搞清弄准,防止错案。同时,针对此类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了业务指导,帮助各级法院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从而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
三是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为遏制此类犯罪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3、今年的工作措施
一是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今年初,高院已经将依法严惩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确定为刑事审判工作重点之一。特别是针对涉及农村的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犯罪,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为重点打击对象,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使用违禁农(兽)药、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私屠滥宰及食品非法添加等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二是不断提升公正司法能力。高院将加大对《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力度,建立大要案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加强专题教育培训,监督、指导下级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审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三是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全区法院加大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力度,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是加大司法公开与法制宣传力度,营造遏制和打击此类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
五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全区法院将切实做好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发现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尚未追究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依法给予惩处,对构成犯罪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做到除恶务尽,编织起严密的打击法网。
㈡代表、委员提出“法院要加强涉及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尤其是要将计生领域作为预防的重点,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
答复如下:
今年以来,全区法院着力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对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并且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涉及“计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也将加大惩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有腐必惩,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适用条件;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严明法院审判纪律。认真执行“五个严禁”、“八个必须”规定,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和泄露审判秘密的行为,坚决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四是积极参与预防和惩治腐败综合治理工作。新疆法院将通对腐败案件进行认真梳理、深入研究,总结其特点和规律,分析制度机制和工作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遏制腐败的司法建议。
九、宣教处办理情况
代表、委员提出“法院不能一判了事,还要提高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要有创新意识,要送法下基层,要发挥法院的自身优势,使各族群众真正懂得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非法。”
答复如下:
㈠ 近年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基本情况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督促全区法院构建上下联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格局,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目前,在高级法院的督导下,全区有106个法院开通了官方网站,111个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通过这些新媒体上开设的“法律知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栏目进行法制宣传,并已公开裁判文书(喀什、伊犁等地法院还实现了公布“双语”裁判文书),通过网络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的法院还开展了网络庭审直播。
同时,各级法院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法治六进”等活动,通过现场开庭、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形式,把法律知识送进乡村、牧场、学校、社区, 2014年全区各级法院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就达11万多人次,开办法制讲座2万多人次, 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庭审759人次。全区大部分中院、基层法院与中小学结成法治共建关系,法院选派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自治区高院住村工作组以及许多中院、基层法院住村工作组都建立了“法律咨询工作站”,为村民解答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的法院定期组织举办“法院开放日”,使更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族群众“零距离”旁听庭审、监督司法,接受法治教育;新闻发布会实现常态化,向社会通报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自治区高院2014年召开10次新闻发布会,2015年1至5月已召开7次,各中院和基层法院今年已召开20余次。自全区开展“严打”暴恐专项行动以来,全区法院加强与当地宣传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力度,截止2015年5月底,共召开公判大会362次,打击了“三股势力”的嚣张气焰,震慑了有违法犯罪思想倾向的人员,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㈡ 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成效的措施
自治区高院将认真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该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主题策划,推进法治宣传水平有新提高:
一是依法审理每一起案件,让案件当事人通过参与诉讼的全过程感受司法的公平与正义,通过亲身经历学法知法守法,继而影响身边更多的人。
二是依托窗口建设,抓好立案环节的法制宣传。
三是增强判决书的释法明理性,不再让判决书成为冰冷的裁判,让每一份判决书都能成为传递司法观念的活教材。
四是继续做好深入群众的普法工作,大力开展法治公开课、法律进校园、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等活动,更多的采取互相交流形式,而非单向讲授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
五是创新宣传方式,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克服过于专业化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尽量以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将最贴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矛盾、纠纷,结合各类实际案例或判例进行讲解,最大限度的提高法制宣传的接受度。
六是结合办理案件,向涉案单位、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通过开展司法建议积极向涉案单位宣传法治,提高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
七是进一步发挥新媒体,如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平台的普法作用。
八是借助全区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各级法院网络庭审直播,以更直观生动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十、行政庭办理情况
代表、委员提出“学校每年都有因学生或教职工违反校规校纪(如考试作弊、替考、旷工)被学校开除后,被处罚人员诉至法院,法院多以各种理由判学校败诉。这种现象给学校办学、学校正常秩序的管理和维护带来障碍,甚至会形成一种不良效应,应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对学生、员工实施处罚措施前均经过严格的程序,处理亦很严肃、慎重,故请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答复如下:
一是截止到2015年6月,自治区高院行政庭未办理过内容涉及开除在校学生(大、中学)的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件。
二是此次代表、委员们所提该条意见建议涉及的是新疆大学学生李钊与该校方行政诉讼一案。此案一审法院为天山区法院,二审为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现在二审结果已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与依法保护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三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分清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该受理的,依照《行政诉讼案法》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审查受理,具体要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如前所述李钊一案,就涉及比例原则、重复处罚、随意执结、送达等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因此,凡是作为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要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依法维护高校(或其他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
感谢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热忱关心、监督与指导!
联系部门:督查室 联系人:傅勇
联系电话:0991-7679693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