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疆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通知

18.03.2015  13:10

新农办药〔2015〕32号

 

 

关于在全疆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近年来,由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农药在农业生产和社会公众生活中造成安全事故(事件)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上控制高毒农药随意购买使用的风险。我厅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强化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程序公开、公正遴选”的原则,确定定点门店,实行高毒农药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科学指导,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构建高毒农药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通,实现高毒农药能控制、可追溯,各类农药安全事故(事件)隐患大幅降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须达到“六个一”的目标:

  1.一块牌子:统一制作悬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铭牌;

2.一套追溯体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建立高毒农药经营台账(有条件的建立电子台账),实行实名购买等一套可追溯体系;

3.一套管理制度:张贴公布有关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

4.一份承诺书:向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台帐管理、追溯体系建设的承诺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

5.一位“明白人”:具有一位经过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的持证经销人员,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农药基础知识、安全使用等相关知识;

6.一个监督牌:统一制作悬挂监督牌,分别注明监管者、经营者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

三、工作内容
    (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方面,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特别是对蔬菜、瓜果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人身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要让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明白、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和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积极引导群众使用替代高毒农药品种,提高广大群众抵制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 要积极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促进他们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安全经营的能力和意识,从而理解、支持和自觉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高毒农药的摸底和市场清理工作

在做好广泛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并协调工商、安监等相关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底,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等情况并造册登记,以利于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三)严格控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数量
  各地(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本辖区耕地面积、农业生产需要和作物布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毒农药经营网点。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数量严格控制。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并报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备案。
      (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度好的农药经营单位。

2.具有1人以上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植保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农业专业技术职称)

3.有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包括高毒农药经营专柜、安全防护措施。

4.有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承诺制、经营人员行为规范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

5.有与存放高毒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等。

(五)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统一实行五项管理制度

为达到高毒农药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定点经营单位要求实行“五项制度”严格管理。 一是 购进备案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购进高毒农药,要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审,销售完毕后及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农药经营单位报送农药产品备案资料,属于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报送的产品信息资料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高毒产品备案表、农药“三证”复印件和经批准农药标签样张或说明书复印件等等。 二是 经营专柜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门店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 三是 销售台账制。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建立销售台账,对高毒农药产品的来源、购买者身份、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 四是 购买实名制。购买高毒农药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地村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种植证明,根据需要限量购买。 五是 公开承诺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五项制度”,与当地农业局签订承诺书,并固定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农业局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农业局要高度重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督导所辖县(市)农业部门认真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从严控制高毒农药定点单位的数量,严格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要严把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审核关,对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技术能力和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不断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对违规销售高毒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我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州、市)农业局要按季度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隋建中  方蕾    电  话:0991-2868117  8556827

邮  箱:[email protected]      QQ工作群:85398856

 

附件:1.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申请表

                                          2.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审批表

                                        3.XXX市(县)高毒定点经营销售记录台账模板

                  4.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公开承诺书模板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