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病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人员的公示(2017年2月)

27.02.2017  16:09

按照《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2〕23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对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进行统一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新人福字〔1996〕178号)相关规定和要求,2017年2月2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评审会,对73名申请病退人员进行了医学审查。经自治区鉴定评审委员会评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51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1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8人,需要再次复查有5人,未到现场进行面检8人。现对51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退休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6日,如有情况需要反映的,请于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反映。

电话:0991-4685858、4685863、4685842。

附件:因病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人员.doc (下载)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