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6〕74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6〕855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9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公开(以下称“双公示”)的精神,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6〕855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双公示”工作是国务院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和公众监督,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双公示”工作的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公示内容和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考核,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查询查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处室、单位,要切实履行信息公示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确保“双公示”工作全面持续推进。
---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原则。充分利用厅门户网站、“信用新疆”网站等综合性政务网站,多渠道公示,并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双公示”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双公示”工作领导机构,名单如下:
刘长江 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领导
刘怀章 法规处处长 责任人
张 蓉 办公室主任 责任人
祁永福 政策研究处处长 责任人
张 蓉 就业促进处处长 责任人
赵 倩 人力资源市场处处长 责任人
帕尔哈提·司马义 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责任人
孙 戎 劳动关系处处长 责任人
童春雷 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责任人
朱 涛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责任人
魏俊成 法规处副处长 联络员
五、公示内容及公示方式
按照我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内容进行公示。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审批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民办非企业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或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等信息,以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样表及示例见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民办非企业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救济渠道、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样表及示例见附件2)
公示方式:相关处室(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按照要求,“双公示”工作在2016年1月1日后形成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要全部、及时、准确予以公示;同时,须在2016年8月底之前全部予以公示。
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要把“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来抓,立即行动,认真组织。法规处作为牵头处室要加强日常监管、督查和考核,形成长效机制。厅办公室、政策研究处、信息中心要配合做好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等基础工作,及时调整开辟门户网站“双公示”栏目,主动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尽快实现厅门户网站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链接。就业促进处、人力资源市场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劳动关系处、外国专家局、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要主动作为,责任到人,确保“双公示”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