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联 文件 新人社发〔2016〕77号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和《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决定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适应医疗康复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采取按床日、按病种、适合门诊康复的支付方式,鼓励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二、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残联要充分发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各地要注重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1.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一)
2.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二).xls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残联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