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公益性项目PPP运作
公益性项目在中国PPP模式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性模糊空间,以及项目回报机制层面的付费风险。
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发改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指导性文件,大力推崇并鼓励PPP模式,其中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通知”)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操作指南”),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三者合称“PPP新政”),对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各环节操作重点等提出了更为规范和专业的要求,新一轮PPP改革正式进入从侧重程序规范向全程化专业价值纵深管理的升级转变,在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
公益性项目成模糊地带
从PPP新政中可以看出,发改委实施意见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即公益类项目);但财政部基于控制政府负债、降低债务风险的角度,在操作指南中则提出“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言之,就是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适宜采取PPP模式。
另一方面,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由于具有稳定的收费机制,一直以来都是PPP模式的主流项目来源,在引入社会资本和获得资本市场资金方面已有较多可参考和借鉴的经验;相较而言,公益类项目则具有投资金额较大、缺乏经营性收入、回报机制不够清晰等特点。
综上,公益性项目在PPP模式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性模糊空间,以及项目回报机制层面的付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