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
“十三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
“十二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对口援疆省市的指导支持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城乡规划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乡人居环境逐步优化,行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发展水平稳步提高
《新疆城镇体系规划(2014-2030)》、《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2013-2020)》获批实施,《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发展研究》编制完成,为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了科学指导。全区所有12个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24个城市、68个县城、785个镇(乡、场)总体规划和8839个村庄规划编制全部完成,基本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市规模逐步壮大,现有96个城市(县城),其中设市城市28个(较2010年末增加7个)、县城68个;城镇常住人口1503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42.79%提高到2015年的48%,年均增长0.79个百分点;城镇户籍人口905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8.35%,年均增长0.31个百分点。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大,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2011-2015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143万套。累计投入资金1558.56亿元,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43.89万套,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我区的任务,基本建成115.01万套,230余万城镇居民喜迁新居,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达25%,较“十一五”末提高了16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5个百分点。保障范围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棚户区居民,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约占同期城镇新建住宅规模31849.82万平方米的33.93%,较“十一五”末的20.62%提高了13.31个百分点。
2011-2015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961.86亿元,占同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10%,年均增长17.93%,其中住宅投资累计完成2636.24亿元,年均增长9.7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2011年的26.02平方米增加至2015年的30.7平方米。住宅产业化稳步推进,住宅综合品质明显提升,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达330万平方米,建立住宅产业化基地1个,7个项目获国家“广厦奖”,7个项目通过国家2A级住宅性能认定。房地产市场和住宅产业发展对自治区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金额快速增长,到2015年底,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175.38 万人,缴存总额1696 亿元,分别较2010年底增加29.25 万人、1099亿元。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926 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48亿元,分别较2010年底增加688亿元和668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72%、资金使用率87%,分别较2010年底提高了24个和14个百分点。累计安排资金77.68亿元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安居富民工程成效显著,城乡抗震防灾工程扎实推进
2011-2015年,全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任务为150万户,占同期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总量的8.5%,位居全国第一位。累计投入资金1212.4亿元,开工建设安居富民工程156.73万户,竣工153.62万户,开、竣工率分别占计划任务的104.5%和102.4%,于田、皮山地震灾后农房重建任务全面完成,600余万各族农牧民群众入住新居,连续4年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中名列前茅,已建成的农村安居房先后经受20余次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考验,无一损毁。
截至2015年底,累计投入资金72.75亿元,完成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12968个、面积1378.83万平方米,占抗震防灾工程总面积的79.97%,其中:完成学校抗震加固、改造面积1154.44万平方米,占抗震防灾工程中学校项目建筑面积的92.33%,中小学D级危房重建任务全部完成;完成医院抗震加固、改造面积224.39万平方米,占抗震防灾工程中医院项目建筑面积的93.95%。
截至2015年底,累计投入资金52.56亿元,完成喀什老城区危旧房改造43943户,占总任务的91%,项目的实施提高了房屋抗震防灾能力,兼顾了老城区空间格局,有效保护了老城区建筑风貌,传统地域民族建筑艺术、非物质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居民生活质量显著改善,喀什老城区现已打造成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城乡综合环境明显改善
2011-2015年,累计完成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约176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4%。2015年底,城市(县城)供水普及率达97.16%、污水集中处理率81.0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6.47%、燃气普及率92.92%,分别较“十一五”末增长1.1、15.15、25.9和5.5个百分点,集中供热面积约3.6亿平方米,较2010年增长56.5%。
2015年底,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5.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35平方米,分别较2010年增长1.78个百分点和27.6%。现有国家园林城市24个,19个项目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分别较“十一五”末增加12个和10个。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7个城市被列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加大历史文化保护力度,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5个、名镇3个、名村4个。启动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和传统村落保护,现有示范名镇(村)11个,15个村庄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3个镇(村)被列入国家宜居小镇(村庄)示范名单,2个建制镇被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试点镇。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处,“新疆天山”被正式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实现了新疆世界自然遗产“零”的突破。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启动实施,150余个乡镇和1700余个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村容村貌发生新的变化。
五、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得到加强
2011-2015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9579亿元,实现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3220亿元,税收534亿元, 分别是“十一五”的2倍、3.8倍和3.9倍。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推进,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成功申报国家级工法21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得到加强,建筑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统一规范区内外建筑企业社保统筹费专户管理和拨付比例,累计拨付建筑企业社保费74.51亿元,安排调剂补贴资金2.42亿元,维护了职工利益和行业稳定。
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制,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9项工程分获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8个项目获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238个项目获自治区优质工程“天山奖”,78个项目获自治区市政工程“金杯奖”,57个施工现场达到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加快推进,行业科技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新建居住建筑节能65%强制性标准全面执行,部分城市开展了居住建筑强制执行75%节能标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累计建成节能建筑1.5亿平方米,较“十一五”增长32.7%,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7934万平方米,是“十一五”的6.42倍,建成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1400万平方米,是“十一五”的2.3倍。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已建成绿色建筑项目44个,绿色生态城区1个,建筑总面积568万平方米。建筑节能现已形成年节约标准煤466.8万吨,减排二氧化碳1242.6万吨、二氧化硫11.2万吨、烟尘16.3万吨的能力,产生经济效益16.3亿元。
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大,“十二五”期间累计推广新技术292项,建立科技示范工程47项,已有11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通过验收,其中2项达国内领先水平,5项达国内先进水平,4项达自治区领先水平。
信息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以“新疆建设网”为主门户的政务网站群全面建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质量监督、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网上审批、房地产业、建筑业信用平台等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自治区城建电子档案异地备份稳步实施,4个示范性数字城建档案馆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3个城市实现地下管线普查成果信息化管理。
七、行业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推进
2011-2015年,共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224件,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451件。健全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批准发布《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标准》等34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完成了43项标准设计图,2012系列标准设计体系全面建立。编制完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工程量清单计价稳步推行,及时修编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抗震加固、纺织服装厂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体系,全面实施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制度。
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判、层级监督、跟踪督办、结果公示制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创新工作举措,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建立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过期督办制等。推进网上审批,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公开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建立纪检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专栏1 “十二五”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 分类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十二五”目标 | 2015年末 |
城镇化指标 | 常住人口城镇化水平 | % | 48 | 48 |
城镇常住人口 | 万人 | 1200 | 1503 | |
基础设施指标 | 人均城市道路面积 | ㎡/人 | 15 | 16.48 |
城市供水普及率 | % | 近100 | 99.08 |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80 | 87.45 |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70以上 | 85.47 | |
城市燃气普及率 | % | 97 | 97.98 | |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36.8 | 37.86 |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人 | 10 | 11.63 | |
住房 保障指标 | 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 | % | 20 | 25 |
第二章 “十三五”规划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十三五”期间面临形势
机遇:中央提升新疆在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地位,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已上升为国家意志,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推进实施,对口援疆战略的持续推进,带来了新的发展支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为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全区各族人民思稳定、盼和谐、求发展的共识已逐步形成,社会环境稳定向好。
挑战:自治区“十三五”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为45%,约需转移135万农业人口进城落户,适应户籍人口城镇化发展要求,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城镇,解决好困难群体和新市民住房以及配套基础设施问题,是今后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村容村貌亟待改善,南北疆发展不平衡,城乡一体化和区域统筹协调发展面临新任务。生态环境脆弱,资源约束加剧,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模式需要进一步转变。深化行业改革相对滞后,创新开放发展能力不足,市场环境有待完善,各类人才较为短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转换新动力、拓展新领域、体现新作为,是我们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必须面对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抓住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历史性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理念引领、问题引领、实践引领,深化改革、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镇化发展格局,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优化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安全运行,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展现城乡风貌特色,转变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方式,强化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促进城乡集约紧凑绿色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全区各族人民住有所居、安居乐业,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改善民生。适应户籍人口城镇化发展要求,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重点,完善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消费体系,突出抓好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尽快实现各族群众住有所居。
——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突出城乡规划引领作用,推动形成符合绿洲特点、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人口分布与生态资源承载力相匹配的城镇化总体空间格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城镇组群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发展。采取综合措施,支持南疆四地州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绿色低碳、智能高效。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走绿色生态、集约节约、高效便捷、特色彰显的城镇化发展之路。科学界定城镇发展规模、开发边界,建设绿色城市,大力强化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鼓励建设被动式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智慧城市、低碳生态城市。推进城乡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强城市、乡村的宜居性。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化行业各项改革,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壁垒和障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转型升级,通过供给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提升城乡建设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依法治理、和谐包容。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城市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突出地域特色、民族风貌和时代特征,体现区域差异性,倡导形态多样性,防止千城一面,打造各具特色城镇。
四、发展目标
(一)优化城乡区域发展空间格局。加快构建符合绿洲特点的城镇体系。全面实施《新疆城镇体系规划》,到2020年,城市群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11个绿洲城镇组群基本形成,50万人口以上区域中心城市数量进一步增加,以城镇群为主体形态,大中小城市相互协调、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紧凑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到2020年基本形成符合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城乡规划体系。推进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等规划相互衔接的“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实施机制基本建立,规划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进一步完善,健全落实城市设计制度,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全面落实“阳光规划”,既有违法建筑清理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加强规划执法监督,严格规划违法行政处罚和违法违纪执法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三)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保质保量完成99.22万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任务。房地产开发投资保持稳步增长,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进展,住房供应结构更加合理,住宅产业化稳步推进,住宅科技含量和综合品质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35%左右,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4平方米左右;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重点,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可持续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80%以上,缴存总额达到2800亿元以上,贷款总额达到1400亿元以上,资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02%以内。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
(四)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到2020年,城市供水普及率接近100%、县城达98%,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0%、县城达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县城达60%,城市燃气普及率达98%、县城达85%,集中供热总面积达4.37亿平方米,中等以上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35%,地下综合管廊模式在新建主干道、新区开发、各类园区得到全面推行,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人均公园绿地达12平方米,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完成;城镇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防灾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进一步增强,城市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精细化水平明显提高,智慧城市力争达到15个;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地方立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基本建立,执法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城市管理逐步走向城市治理。特许经营、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应用,多元化的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机制基本形成,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形成、调整机制趋于完善。
(五)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适度调整建设标准、功能不落后、质量不落后、产业不落后的要求,到2020年保质保量完成135万户安居富民工程,全面解决农村困难群体建房问题。强化乡村、村庄规划管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90%以上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新突破。加大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力度,已列入传统村落和民居名录的村落得到有效保护。
(六)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发展质量效益。抓住“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利用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地缘、人力资源等优势,开展工程项目联合承包;推进工程项目总承包,优化市场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建筑企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到2020年,年产值百亿元以上企业达10家以上,力争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4000亿元,年均增长7.5%左右,实现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5600亿元,年均增长8%左右,综合实力达到西部先进水平。装配式建筑在城市稳步推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七)生态建设和利用更加有效。到2020年,力争新建节能建筑1.3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500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00万平方米,争取建成绿色建筑3000万平方米以上、绿色生态城区15个以上。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实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效益。到2020年,新建建筑执行标准能效要求比基线水平提高20%,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城镇居住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下降20%以上,公共建筑能效提升20%以上。城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重超过13%。建筑建造及使用能耗达到国家平均水平,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力争超过50%,绿色建材推广比例力争超过40%。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力争新增世界自然遗产地1处,实现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科学有序利用。
(八)行业现代管理能力明显提升。提高行业法制建设水平,行业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效率和行政管理效能明显提升。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行业监管得到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逐步健全,行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系统集成、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行业信息化网络体系基本形成。
专栏2 “十三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要指标
分类 | 指 标 | 单位 | 2015年 | 2020年 | 指标 属性 |
城乡住房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 万套 | [143.83] | [99.22] | 约束性 |
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 | % | 25 | 35 | 约束性 | |
农村安居富民工程 | 万户 | [153] | [135] | 约束性 | |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30.7 | 34 | 预期性 | |
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人数 | 万人 | 175 | 195 | 预期性 | |
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 | 亿元 | 1696 | 2800 | 预期性 | |
城市建设 | 人均城市道路面积 | ㎡/人 | 16.48 | 17.46 | 预期性 |
城市供水普及率 | % | 99.23 | 近100 | 预期性 |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87.45 | 90 | 预期性 |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85.47 | 90 | 预期性 | |
城市燃气普及率 | % | 97.98 | 98 | 预期性 | |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37.86 | 39 | 预期性 | |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人 | 11.63 | 12 | 预期性 | |
镇村建设 | 建制镇供水普及率 | % | 85.82 | 98 | 预期性 |
生活垃圾得以有效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 % | 20 | 90 | 预期性 | |
建筑业 | 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 | % | 19.8 | 7.5 | 预期性 |
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 % | 23 | 8 | 预期性 | |
建筑节能 | 绿色建筑推广比例 | % | 12 | 50 | 预期性 |
注: [ ]内为5年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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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切实树立城乡规划权威
一、优化城乡区域发展空间格局
加快构建符合绿洲特点的城镇体系结构,全面实施《新疆城镇体系规划》,着力打造兰新线城镇发展轴、南疆铁路城镇发展轴和喀什-和田新型城镇发展轴,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大力发展沿边城镇带。推进城市群、城镇组群以及周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商共建共享,推进中心城区功能向 1 小时交通圈地区扩散,新型城镇化发展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形成以城镇群为主体形态,大中小城市相互协调、城乡一体化发展、集约紧凑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
二、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顺应城乡发展规律,尊重专家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实施机制,完善规划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综合引领作用。深入实施新疆城镇体系规划,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启动重点城市群、城镇组群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加强重点区域、节点城市发展规划指引,开展跨区域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加强分类指导,优化城镇空间结构,按照城市资源环境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强化资源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落实“三区四线”管控,按常住人口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督促指导新设城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编制完善总体规划、完成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备案;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完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专项规划编制。
三、严格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建立权责明晰的城乡规划事权,明确各级政府的规划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阳光规划”,规范城乡规划许可核发程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严格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细化督察程序,规范督察内容,跟踪督察整改,强化层级监督。扩大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实施规划动态监测范围,强化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加强规划执法监督,抓好城市违法建筑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既有违法建设清理纠正,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严格规划违法处罚和执法责任追究,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加快制定城乡规划技术标准数据体系,建立全疆范围规划地理信息平台,推动县市规划资料数字化、规划审批电子化。
四、高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推动各地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与城市整体同步发展。推动各地加强地下空间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制度。指导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推进地下空间资源信息的共建共享。探索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四章 构建符合区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
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稳步开展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园区建设和民族特色旅游有机结合。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对选择货币补偿、有购买商品房意愿的居民,采取政府搭台、政策支持等方式,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其购买普通商品房,确保得到妥善安置。积极争取各类补助资金和贷款、专项债券支持,引导社会资金、金融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
二、多元化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严格落实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调整和补贴机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结合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租赁市场、地方财政可承受能力等状况,科学制定住房、收入等准入标准。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农牧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技术人才等非户籍人口,强化对户籍人口城镇化的住房保障支撑。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督和后续管理
统筹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规模、结构和配套设施,方便住户日常生活和上班出行。加快保障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稳步开展住房保障共有产权试点工作,盘活存量资产,增强政府保障能力。积极探索和运用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保障房分配管理,严格落实建成入住实名制管理制度,拓宽申请渠道,提高审核效率,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门槛,确保具备入住条件的项目公平分配、尽快使用。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引导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和居民互助服务向保障性住房小区延伸,构建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后期管理机制。健全保障房退出机制,通过定期调整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合理引导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退出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和住户档案,健全电子档案信息数据库,将数字化管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体系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建立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编制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构建科学合理住房建设和消费体系。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式,建立全区房地产市场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提高市场信息动态监测分析能力,落实地方调控主体责任,注重分城施策、分类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运行平稳。支持二手房市场发展,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做大做强。
二、保持供求关系基本平衡
优化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土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规模,适当控制库存量较大城市的开发节奏。优化在建商品住房供应套型结构,鼓励企业利用存量房发展旅游、养老、体育、文化等地产,开展多元化经营。按照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支持农民工购房,扩大住房有效需求。着力打通存量商品房与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保障房建设之间的转换通道,通过货币化安置或政府购买(长期租赁)存量商品房等方式,推动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综合运用土地、财税、金融、规划等多种政策工具,通过差别化住房信贷、契税减免、放宽首付比例、降低二手房交易限制等政策,激活住房市场需求。加大宣传力度,举办房交会,引导居民购房消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调整营销策略,加快商品房销售。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市场监测队伍建设,健全落实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商品房待建、在建和待售、销售规模。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建立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维护交易安全。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依法治国要求相协调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面实施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和不良业绩公示制度。
四、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
研究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财税、金融、技术等综合配套支持政策,调动住房建设、消费主体的积极性,促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发展。发挥住宅产业化基地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产业集群,形成规模效应。推广住宅性能认定制度,逐步推行住宅全装修,以住宅小区为载体,以康居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等为引导,全面提升住宅科技含量和综合品质。
五、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加强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加快建设自治区房屋征收信息系统,逐步推行补偿协议网上签约,强化房屋征收监管,认真开展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房屋征收违法违规案件的监督检查,着力化解征收矛盾纠纷,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完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
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旧住宅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小区物业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提升物业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水平,形成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物业消费环境。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物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简化资金使用流程,畅通应急使用渠道,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的支持作用。推进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提高资金使用和管理透明度,提升维修资金监管水平。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维修资金政策法规,提升业主自我管理维修资金的能力,切实维护业主利益。
第六章 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完善缴存政策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研究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探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人群纳入制度,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群体。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缴执法权限,增加执法手段,加大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制度的强制性。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落实提取用于支付物业费、装修等政策。加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全面清理影响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不合理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条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积极推行异地贷款业务,降低贷款中间费用。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减少审批环节,完善服务措施。研究探索全区资金统一调拨使用平台,使各地实现相互调拨使用,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拓宽投资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经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实现资金的合理增值。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业务管理效能。督促各地升级改造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开通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初审和投诉举报等业务,提升运行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数据标准化和接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核算系统“双贯标”工作。全面升级自治区监管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
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业务管理机制。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绩效数据和日常监管信息核实,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推进住房公积金汇缴、提取、贷款和投资、档案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标准化,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披露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接受社会监督。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增设服务设施,提升12329热线服务水平。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改善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积极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打造行业新形象。
第七章 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理
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落实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健全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和实施机制,将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各环节体现城市设计要求。总结推广城市设计试点经验,全力构建城市设计技术体系,分层面分类型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或地段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强化空间环境设计,提升城镇整体形象。加强城市设计、提倡城市修补,推进城市中心、景观视廊、天际线、重要街墙、主要出城口的更新整治。加强对边境口岸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城市设计工作的指导,划定具有典型代表的地域、民族特色城市重点风貌区,作为城市设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彰显新疆形象。
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 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扭转“贪大、媚洋、求怪”的建筑乱象。培育规范建筑设计市场,加强建筑设计管理,从建筑风格、色彩、造型、体量、比例、材质、屋顶、檐口、广告牌匾、围墙、小区公共空间环境、沿街景观等方面提升精细化设计水平。加强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建筑师整体设计意识、审美和创新能力。大力普及建筑文化,突出文化传承保护,提升全社会的建筑审美水平。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精心保护和塑造城镇特色风貌,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积极推进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建筑申报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镇历史文化特色,留住城市的人文特色和历史记忆。探索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资金筹集模式,支持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督促各地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加强保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四、加快绿色生态城市建设
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基础,整合城市水系统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明确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空间布局、各类生态空间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建设控制要求。加强对城乡区域内山地、水系、林地等重要自然空间的保护,充分尊重并结合自然地形开展建设,尽量减少对自然湿地的侵占,保持原有水面率、水网密度和水体的自然连通。加强城乡生态要素的保护与修复,推动开展城市生态修复行动,制定修复计划,加快恢复建成区的水系、岸线、山体、自然风貌,增加城市绿地等生态空间。强化城市各类废弃地的土壤改良、地形地貌修复和生态复绿与再利用。因地制宜开展城市水体修复,通过增加水生植物等生物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消除黑臭水体。严格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快完善城乡氧源绿地和城市通风廊道建设,提升绿地引风供氧能力,充分发挥绿地在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缓解热岛、减霾滞尘等方面的生态服务功能,营造良好宜居城镇环境。
五、加强自然遗产、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
理顺自然遗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各类保护设施,积极开展国际间交流合作,增强社会公众参与,严格生态资源保护。加大新疆天山自然遗产保护和资源环境监测力度。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坚决纠正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行为,逐步将具有区域代表性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自治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体系,加强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审核,提升风景名胜区综合管理水平,实现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科学保护、有序利用。
第八章 加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一、提高城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以缺水县城和建制镇为重点,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完善城镇供水管网系统。建立健全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关停所有城镇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对供水设施陈旧的自来水厂进行工艺升级,对技术水平低、卫生防护条件差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加强水质监测,提高监管能力,到2020年末,所有市(县)供水厂具备供水水质检测化验室,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94%。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升应急调度能力,提高应急水平。加快市政和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提高管网运行维护水平,降低漏损率,达到国家平均水平。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升级改造落后设施,配套完善后续设备,扩大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提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行处理能力,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和收集,结合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在城镇新区推行雨污分流建设,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博斯腾湖流域、额敏河流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20年底前全面提高至一级A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城市,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污水再生利用,推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促进中水回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设备进行中水回用。
三、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编制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加快实施城市(县城)垃圾转运站建设和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垃圾收运体系。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大中城市推行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大力推进医疗(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工作,力争到2020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逐步实现城镇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深入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加快清理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的生活垃圾,提高各地机械化清扫率,全面提升环卫保洁作业标准。
四、加强城镇燃气和供热设施建设
大力普及天然气,通过输气管线延伸或其他方式,对现有燃气输配系统进行扩容。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大老旧管网设施更新改造力度,加强经营监管,预防和化解安全隐患,努力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积极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多种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为辅的供热方式。全面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抓好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到2020年,新建建筑全部实施热计量收费,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已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施热计量收费。完善供热行业市场化运营机制,制定促进集中供热企业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措施。
五、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
加快城镇绿化步伐,完善城市绿地布局,加大城镇社区公园、主题公园、街头公园、绿道绿廊规划建设力度,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到2020年末,90%城市建成区300米半径内应开辟一处公共绿地,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75%以上。建成一批城市绿道绿廊示范工程,加强城镇道路绿化,重点做好主要城市出入口、主干道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推广使用中水进行园林绿化,切实提高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加大城市公园免费开放力度,实施敞园工程,规范城市公园经营行为,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保障公园公益属性。
六、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
加快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推动城市支路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城市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换乘衔接,提高公交运行效率和出行分担率。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鼓励绿色出行,加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完善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放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设施等。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建立地上、地下立体停车场,合理配置停车设施。
第九章 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优化升级
一、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结合老城区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定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管线入廊管理,明确入廊要求,提高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设节水城市
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县城、节水型企事业单位、节水型小区,发挥节水典型载体的示范带动效应。提升城市节水能力,坚持以水定城、定地、定人、定产的原则,统筹给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以及水安全、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协调。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强制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严格执行城市蓝线、绿线管控制度,在新城开发建设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在旧城改造中优先对园林绿地、道路、河道等实施整治改造,切实保护好河流、湖泊、湿地、绿地等生态空间。
三、建设智慧城市
总结推广智慧城市试点经验,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强化信息网络、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增强城市要害信息系统和关键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社会治理精细化。
四、建设低碳生态城市
坚持生态立区,合理控制城市开发强度,限制城市建设用地无序增长,增加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生态用地规模,在城市内部保持适当比例的生态用地作为非建设用地禁止建设。加强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行生态城市规划模式,按照资源能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引导开发区完善布局,建设成为具有综合功能的城市新区,促进居住与就业的平衡。
五、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框定执法范围,明确部门职责,整合机构设置,推进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构建权责明晰、服务在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制度,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合理划分事权,加强对下级执法工作的指导,加大重大案件专项稽查力度,继续加强城乡规划、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执法检查,落实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确保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
六、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
继续通过现有渠道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落实自治区补助资金,发挥杠杆功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区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集中政府财力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项目。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七、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新扩建或升级改造城镇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和管网,统筹考虑城乡结合部、周边农村地区的需求,合理规划设施建设布局,提高生产和服务能力,加快水、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产品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强化城乡基础设施的连接,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同质服务。
八、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修订编制行业各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专家库、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等建设工作。加快应急平台、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实现与自治区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及应急指挥处置等功能。加强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全面提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应急处突能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专家论证评审制度,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管。
第十章 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大力实施安居富民工程
认真执行《新疆农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0年)》,坚持政府主导、农户自愿,分年度抓好工程实施。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优先解决农村贫困户建房问题,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建房标准,采取更加灵活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适当提高资金补助,实行因户施策、精准扶贫,切实减轻农村困难群体建房压力,力争2020年完成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任务。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农民建房贷款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完善安居富民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织专业力量,编制推广优秀农房设计图集,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筑风貌。加强技术指导、日常监督与专项巡查,加大工程管理人员、农村工匠和建房农户培训力度,确保工程规范有序实施,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全面加强建房农户档案管理,实现电子信息档案录入率、纸质档案建档率均达100%,确保档案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
二、全面推进村庄环境整治
健全“党政主导、部门协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村庄保洁制度,动员村民广泛参与,稳定村庄保洁队伍,积极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稳步开展农村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抓好村庄亮化、村内道路建设等工作,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村容村貌。通过财政支持、PPP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参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三、稳步推进宜居村庄建设
坚持以新编制的村镇规划为指导,严格村庄规划管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化配置各类资源,突出农房建设管控和村庄综合整治,科学推进农村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将安居房建设、风貌塑造纳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强化实施,确保村镇规划执行到位。按照“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和形态,将安居富民工程与村庄综合整治有机结合,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貌和时代特征,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绿色村庄建设,重点做好村周边绿化以及村内道路、河道沟渠、房前屋后、公共空间绿化。
第十一章 大力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
一、优化调整建筑业组织结构
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调整产业组织结构,推动区内、外大型企业强强联合、共谋发展。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步伐,大力发展民营建筑业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科技创新及应用,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中的应用。优化建筑业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承包关系结构,大力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加快提升专业施工能力,加强建筑劳务管理。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加强科技创新及应用,加快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二、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加快建筑业生产方式变革,积极推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发展。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装修、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等标准体系。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能力建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扶持培育一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产业联盟。积极推动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小区、城市建设。建立健全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培育机制,大力培养产业工人队伍,提高技术技能水平。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完善建筑业监管体系,理顺建筑业管理体制,加强建筑业监管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建成、推广和应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企业、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效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打破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营造权力公开、机会均等、规则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快构建以企业资质、信用评价与工程担保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人员的评价和制约作用。改进资质审批方式,推进完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建设,实现全覆盖。规范资质审批行为,推进专家异地评审,构筑科学监管平台,加强证后监管。探索建立资质资格管理和市场评价相结合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强化并落实个人执业责任。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监管信息化,加大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四、全面提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服务能力
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作用,鼓励龙头企业进行结构重组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单位社会责任意识和精品意识,发挥优秀建筑设计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开展覆盖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
五、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
拟定《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深入推进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建立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以及政府标准与团体标准衔接配套和协调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地方标准体系,逐步建立新型城镇化、村镇建设、节能减排、建筑产业现代化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体系,做好农村垃圾处理、绿色建筑、装配式结构等标准编制,建立强制性标准专项执法稽查制度,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六、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立法,明确工程定额在国有投资中的定位,发挥定额在工程建筑业转型中的支持作用。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配套管理制度,为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工程结算与价款支付夯实基础。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化体系,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和计价活动监管机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启动以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质量为主的评价,实现与资格管理的联动。
七、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预防治本,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对重大民生工程、政府投资和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各类质量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动态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两场联动”,完善失信惩戒和市场清出制度,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全面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进一步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二章 大力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一、不断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
强化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加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力度,制定并完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节能监管机制。城市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行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和被动式建筑,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鼓励各地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逐步将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产业示范园区等综合示范建设。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加强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电、光热)、浅层地热能(地下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和生物质能应用。在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强制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规模化推广。
二、提高既有建筑能效水平
发挥国家奖励资金的作用,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及管网平衡为改造重点,注重与热源改造、市容环境整治等相结合,引导各地加大改造规模。探索既有居住建筑高标准节能及绿色化改造试点。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进一步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逐步扩大监测建筑数量及监测深度,强化统计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应用,构建分类型的能耗限额体系。建立基于能耗数据的重点建筑用能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支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三、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重点开展通用建筑材料、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绿色评价工作。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绿色建材公共服务系统,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及相关信息,促进开放有序的绿色建材市场。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强化绿色建筑对绿色建材的应用要求。大力开展绿色建材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以及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和建材产品质量
第十三章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规范立法工作程序,完善立法论证、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制度,建立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研究制定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工程质量安全、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造价管理等地方立法。
二、深入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
制定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完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完善会前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法制讲座制度、法制知识测试制度、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用法解决问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完善守法诚信奖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信访、行政复议有机衔接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三、完善行政复议应诉机制
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各项职权,规范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行政纠错化解行政纠纷,划分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途径,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第十四章 保障规划实施措施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
围绕“四个全面”总目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的长效机制,健全廉政谈话、投诉举报和问责制度,针对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建筑市场、建筑科技和建设标准等重点领域,抓住行政许可、项目资金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强化纪律和法律的警示约束,提升党员干部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深化教育、制度和监督机制创新,细化落实“两个责任”清单,将严防严控廉政风险贯穿于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个方面,全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提供服务,解决实际困难,完善工作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围绕“深化改革创新,聚力长治久安”工作主线,教育引导住房建设行业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化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开展“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和集中整治工作、行业诚信建设、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大力弘扬新疆精神、倡行“新疆效率”、凝聚新疆力量、树立新疆形象。加大先进典型培养和宣传力度,营造行业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政策配套和组织协调
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能,有效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改革发展的政策研究和储备,相机施策、精准发力。健全本规划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相关部门和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机制,推动自治区层面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尽快落地实施,尽早见效。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加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落到实处。
四、强化人才培养培训
围绕新型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中心工作,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培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大力发展建设职业教育,着力实施各类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重视少数民族各类人才的培养培训,积极推动南疆四地州劳务基地建设。完善关键岗位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制度,积极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和水平等级认证制度。引导行业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合作,支持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五、加强监测评估
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完善指标体系,丰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基础工作,逐步提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质量。加强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监督检查,适时开展监测评估,强化政策协调与资源配置,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