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2014年度查处的十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局2014年度查处的十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告。
一、新疆泰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该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317.34万元。根据《征管法》第32条、第60条、第61条第1款、《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作出追缴增值税317.34万元、调减留抵税额5.35万元、按规定加课滞纳金,处罚款200.23万元的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二、乌鲁木齐嘉艺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该公司无货交易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41.19万元。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征管法》第32条、《刑法》第205条规定,作出追缴增值税41.19万元、调减留抵税额191.12万元、按规定加课滞纳金的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忠良咨询服务部虚开发票案
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该服务部以其他个体工商户名义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利用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免征额度对外虚开“免税”发票,非法收取开票手续费,涉及发票6500余份,金额2900余万元。已查实其中100份虚开发票,涉及金额81.17万元。根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达到涉嫌犯罪标准,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四、新疆玖久源商贸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该公司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35.16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15万元。根据《征管法》第32条、第63条第1款规定,作出追缴增值税35.15万元、企业所得税5.15万元,依法加课滞纳金,并处罚款17.58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已缴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五、新疆天健药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该公司取得湖北通城县医药公司和安徽同创医药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且申报抵扣税款21.19万元。根据《征管法》第32条、第63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追缴增值税21.19万元,依法加课滞纳金,并处罚款10.6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已缴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联众分公司少缴税款案
2013年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少缴2011~2012年度营业税11,093,551.29元、城建税776,548.59元、教育费附加332,806.53元。根据《征管法》第32条、第64条第2款以及《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缴上述税款,加课滞纳金;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935,049.94元。
七、乌鲁木齐德和天然花岗岩厂少缴税款案
2013年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少缴2012年度营业税945,531.25元、城建税66,187.19元、教育费附加28,365.94元、印花税9,455.3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89,106.25元。根据《征管法》第32条、第64条第2款以及《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缴查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计1,210,279.99元。
八、乌鲁木齐东晟圆普润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
2013年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少缴2012年度营业税2,534,225.26元、城建税177,395.77元、教育费附加76,026.76元。根据《征管法》第32条、第64条第2款以及《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缴上述税款,加课滞纳金;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处1倍的罚款计2,711,621.03元。
九、乌鲁木齐市苏碧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
2013年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少缴2009~2012年度营业税834,004.90元、城建税58,380.34元、教育费附加25,020.15元、印花税8,856.80元、房产税133,944.83元、土地增值税1,458,663.66元。根据《征管法》第32条、第64条第2款以及《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缴上述税款,加课滞纳金;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17,593.44元。
十、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案
2013年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少缴2012年度营业税9,220,572.90元、城建税645,440.10元、教育费附加276,617.19元。根据《征管法》第32条、第64条第2款以及《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缴上述税款,加课滞纳金;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处1倍的罚款计9,866,013.00元。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0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