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9月起施行
16.09.2014 12:11
本文来源: 信息网
新疆网讯(记者贾梦妍报道)9月起,乌鲁木齐市施行《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今后,农村五保供养将与医疗救助及教育救助进一步衔接,《办法》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及医疗费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办法》还规定了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区(县)农牧民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本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根据本区(县)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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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201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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