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更加注重民族团结的“法治思维”

05.11.2014  12:59

随着中共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部署,专家认为法理思维将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具体到民族工作领域,加快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将是一个亮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此前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也指出,“民族团结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要求“顺应历史趋势,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实”,明确强调“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查制度与宪法实施”重大专项首席专家杨永纯教授认为,这些新表述体现了中共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转变。

以法治思维贯穿民族团结工作是中国民族治理政策体系的一次重要转型,也是法治价值在中国民族工作中的突出表现。但实现民族团结法治化仍需要建立全面统一、切实可行的民族团结法律制度体系,以便从大局视野破解民族事务治理领域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障碍,以积极稳妥的统筹能力凝聚共识,最终在民族事务领域实现良法善治。”他说。

民族团结法治化

研究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难发现,现行宪法已经确认了“民族团结”的宪法地位。宪法明确提出国家有义务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个人有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同时,教育法第6条也提出国家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这就延续了“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宪法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宪法的规范目的,为民族团结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0年,新疆出台《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这是中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民族团结教育积极的立法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宪法已对民族团结教育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指引,但中国目前只有较少几部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族团结教育议题。而且,这些规定大多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适用范围上,主要局限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域。

杨永纯认为,将民族团结教育局限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有诸多不利:一方面,民族团结教育容易被曲解为只针对特定族群公民而引起误读;另一方面,在一些非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还比较薄弱,不适应民族人口散居化和民族工作社会化的形势。

民族团结法治化一个关键领域是民族团结教育立法。目前,国内高校普遍选择的民族团结教育大多定位于基本的政治伦理教育。但随着时代发展,国内民族团结教育面对外在挑战和自身困境,越来越迫切地需要整个体系化的教学改革。

杨永纯认为,纵观中国民族事务工作的历史脉络,中国法治建设总体战略构成了民族工作改革的重要外部环境,而中国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复杂形势则是推动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内在动力,因此急需在民族团结引导方面制定全面统一激励制度、在民族共同发展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专门制度、在民族团结法律实施方面制定高效严密的监察督导制度、在民族权利保障方面制定层次丰富的倾斜性规章,并且要力求避免因法规功能分散、区域发展差别、规制层次模糊等造成的法治效能流失。

通过在顶层设计上强化民族工作的法治思维,可以就民族关系为各界人士构建一个科学规范的制度架构,为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各族群众依法维护民族团结提供行为规则和指导。”杨永纯说。

法治化面临的挑战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地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和重要内容。

杨永纯认为,通过法律来界定“民族”的含义非常必要,它是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此外,中国还应紧紧围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权益的目标推进法治化建设和教育改革。

新疆阿瓦提县政法委干部左浩明是西部边陲、维稳一线的基层干部。他认为,分裂主义是民族团结的大敌,落实依法治国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同时加强群众普法宣传,不断增强群众遵纪手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杨永纯认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重点应该放在对青年的教育,因为青年,作为一种绵延性的代际力量,在维持改革秩序的稳定力量结构上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杨永纯说,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恐怖案件来看,“三股势力”往往是利用极端宗教主义的教义裹挟心智尚未成熟的年青人,使其成为暴力恐怖事件的牺牲品。因此,推行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就是以宪法为核心建立全面统一、相互支撑的法律规章体系,创新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促进民族间的相互尊重和共同体认、将“各族一体、中华一家、各族群成员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价值目标,既让族群在社会多元发展的时候保持个属特色,又能使国家在时代转型中拥有整体活力,从而实现民族的共同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