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出炉

16.05.2016  14:33
 

  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印发。

  《办法》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监制职责包括发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统一样式,规定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标准,实行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情况备案,掌握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和发行情况;组织印制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登记所需的证书和登记证明。

  《办法》强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承印单位;决定本地是否需要印制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证书和登记证明,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统一组织翻译、印制和发布,并与全国统一的证书和登记证明内容保持一致。

  《办法》要求,在开始批量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印单位的确定方式,名称、单价等情况以及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信息在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证书和登记证明成本核算和印制管理,严格控制印制成本,建立廉政风险防范制度,保证印制质量;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数量、印制流水号段和发行情况,在发行的同时报送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并开始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省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尚未备案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土资源部补充备案。《通知》有效期为8年。

  据悉,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开展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流水号的号段发放区域、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的网络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