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连续三年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02.09.2015  13:28

    新疆日报讯(记者托亚报道)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2015年自治区连续第三年按照每年提高5元的标准,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至40元。同时,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补助。

    据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辖区内0至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开展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至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提供健康检查;为辖区内65岁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管理;为辖区内35岁以上慢性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健康检查和随访;为辖区内重型精神疾病和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提供转诊及随访管理;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至36个月儿童提供中医调养和体质辨识;为辖区内服务人口开展健康教育。除以上服务内容之外,还包括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内容。2015年与2012年相比,服务内容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截至2014年底,我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3%,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7.4%,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4.5%。

    按照“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80∶20的比例共同承担。今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7.24亿元目前已全部拨付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