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今年一季度近40万人次就业

20.06.2016  14:15

    今年一季度近40万人次就业

  南疆四地州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占全疆近三分之二

  记者李春霞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年一季度,全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64万余人次,其中南疆四地州转移就业近40万人次,占全疆近三分之二。

  据自治区人社厅农民工工作处处长沈平江介绍,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是我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在南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是当地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脱贫致富、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为此,我区坚持“四个立足”(立足产业带动、就地就近、疆内解决、援疆促进),千方百计促进南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就地就近是我区促进南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一个重要原则。一方面,各地州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小城镇建设等短期季节性务工,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另一方面,“卫星工厂”模式持续发力,吸引劳动力到乡村企业就业;“实践证明,‘卫星工厂’模式非常受南疆地区农民的欢迎。”沈平江说。

  疆内转移就业也实现了新进展。今年以来,我区人社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南北疆劳务合作对接,以南疆地区为重点,和田、喀什、克孜勒苏三地州部分县(市)与北疆地区企业、团场建立精准对接关系。目前,昌吉回族自治区州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哈密市与于田、英吉沙、阿克陶三县,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与疏附县开展劳务对接合作;和田地区与北疆的13个县(团场)以及27家企业签订了劳务协议,形成了南北疆劳务合作新格局。

  我区还高位推动有组织转移富余劳动力到内地企业就业工作,建立了新疆与援疆省市人社部门之间的省级合作机制和地市级合作机制,“和田、喀什、克州积极开展与内地劳务对接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沈平江说。

  同时,我区还出台了促进转移就业的鼓励政策。近日,《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体现了两个大幅提高:一是大幅提高了少数民族劳动力到内地企业就业的奖励标准;二是大幅提高了南疆少数民族劳动力到疆内其他地州稳定就业的奖励标准,由原来的30元/人提高到现在的100元/人。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劳务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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