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融都大厦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2〕621号批复的复函

01.01.2015  00:01

 

新人社函〔2014〕637号

 

关于新疆融都大厦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2〕621号批复的复函


新疆融都大厦:

你单位《关于新疆融都大厦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2〕621号批复的请示》(新融字〔2014〕012号)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除总台收银、厨师、保安、锅炉岗位外的总台接待、餐厅服务岗位延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融都大厦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1〕89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人社函〔2012〕621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