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502号文件的复函

16.10.2015  21:06

 

新人社函〔2015〕500号

 

关于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

〔2014〕502号文件的复函


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502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延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部分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新人社函〔2014〕502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