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115号文件的复函

16.03.2015  15:38

 

新人社函〔2015〕92号

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执行

新人社函〔2014〕115号文件的复函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115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除吐鲁番地区祥瑞物资有限公司押运员岗位外的其他岗位延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新人社函〔2014〕115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