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醉驾案司机质疑交警执法有瑕疵
亚心网讯(记者何超 通讯员张雍报道)11月14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车案件,因为案件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乌鲁木齐市交警系统60余名交警在庭审现场进行观摩,“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该案主审法官黄勇琦说。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今年3月18日凌晨2时39分,被告人于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随后对其抽取血样,鉴定结果显示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时隔半年后,办案人员再次对于某原血进行二次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同样达到了醉酒驾车标准。
庭审当天,新市区检察院向新市区法院提起公诉,于某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对于酒后驾车等实体部分,于某供认不讳,然而因为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于某对于第二份检测报告拒不认可,同时质疑公安部门的第一份检测报告程序存在瑕疵。瑕疵一是电话告知后没有对电话内容做追记笔录;瑕疵二是如何界定“书面”申请的时间;瑕疵三是两次血检人员为同一人。
新市区法院法官黄勇琦说:“现在一再强调程序公正,就是为了强调执法的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司法人员可能长期较为重视实体证据,而忽视了程序的公正、合法,这样即便实体证据充分,那么也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
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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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交警电话告知后没做笔录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3月18日中午,于某血样鉴定结果显示,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因为于某对血检结果存疑,便在血检告知书上写下要求重新鉴定的字样。按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以证人身份出庭的一位交警称,其后3天内,交警部门曾多次打电话要求于某重新鉴定,然而于某仅回应“知道了”。这名交警承认,电话内容并没有做追记笔录。“涉及案件内容的谈话都必须要做追记笔录,这是规定。”主审法官黄勇琦称。
瑕疵:二次血检“书面”申请咋界定?
距第一次鉴定结果出来一个星期后,于某要求二次血检,却被告知已过了“3个工作日”的时限。于某认为,自己在告知书上写要求重新鉴定的字样已属于书面申请。交警认为,仅在告知书上书写不合规定,按交警部门的通常做法,需要另外递交一份要求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在法官询问下,交警坦承,另外递交书面申请这一做法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或者内部规定。
“告知书上的字样是否属于书面申请,合议庭还在讨论当中。”庭审结束后,黄勇琦说。
瑕疵:两次血检人员为何有同一人
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后,今年9月,新市区检察院依法要求交警部门对于某留存的血液进行了二次鉴定。然而,二次鉴定却出现一个瑕疵,影响到二次鉴定结果的合法性。记者了解到,第二次的鉴定结果显示,负责鉴定的两人中其中一人为王某。然而第一次鉴定结果的鉴定人员同样有王某。对此,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这一点明显违规。
新疆实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康明远说,按规定,二次鉴定的人员必须另行聘请、指派,不得和上次人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