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社局:老板,别忘发高温津贴

15.07.2015  15:52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报道)7月1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5年,高温津贴标准未作调整。根据规定,6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70元/月的高温津贴,不做最高标准限制。

    高温环境,是劳动者在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单位以绿豆、西瓜等清凉饮料、水果、保健用品折算冲抵高温津贴。相关人员表示,绿豆、西瓜不能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它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用人单位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也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乌鲁木齐市在2011年首次出台高温津贴规定时,劳动、卫生、安监、工会四部门,已联合部署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责令用人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