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买车人肇事“消失”卖车人成了被告

22.10.2014  02:35

车辆发生事故,肇事者消失,原车主没有及时办理过户,受损方将原车主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0元损失。

10月2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车主黄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初,黄先生将车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买卖车辆合同,张某付款后将车开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

2月11日晚,张某驾驶轿车行驶中,与一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对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

事后,被撞车辆车主共支出修理费5000元,张某却消失了。受损车主通过车辆登记信息,将原车主黄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时,张某也未出庭,法庭上,黄先生拿出一份合同告诉法官,卖车时,张某说没钱过户,只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该车发生任何事情都由张某负责,事故发生后,他也没找到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过错造成他人车辆受损,其行为构成侵权,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在限额内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黄先生所持合同证实在事故发生前已将车辆转让,故对事故损失不承担责任。(饶俊华 高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