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存隐患

17.10.2014  13:28

  自2011年7月起,我区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了发放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银行发放和现金发放形式,确保该项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但近期审计厅在对5个地(州、市)15个县(市)社会福利资金进行审计时发现,该项津贴在现金发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存在诸多弊端。调查发现部分地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通常由乡镇民政干事或村会计领取后逐户发放,或采取告知受助对象定点定时集中发放形式。因老人行动不便等各种原因导致津贴发放不及时、部分资金长期由发放干事保管,有的甚至长达半年之久,与财务管理制度相违背,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是部分跨地(区)居住或在农村居住的老人领取补贴不便。如乌鲁木齐市跨区居住的老人,需要到户口所在区(县)社区领取津贴,在领取补助的同时往往又产生了额外的交通费用;居住在外地的乌市户籍老人,领取津贴需定期提供照片、居住证明等材料,有些老人因为路途遥远、手续繁杂放弃了本应享受的津贴,未能使资金惠及全部受助老人。

  为确保资金安全、减少发放成本和工作环节,使老人及时便捷地拿到津贴,把好事办好,审计建议:

  一是建立社会化发放机制。自治区民政厅与人社厅应建立协作机制,研究完善并建立新型的、灵活的、操作性强的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建议将高龄津贴纳入老人退休工资,由社保统一发放,并建立不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高龄津贴政策有效落实。二是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进一步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实际简化津贴的申领手续,完善发放对象基础信息数据的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确保不漏发一人、不错发一人。三是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可采取定期张榜公布、实地核实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该项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