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见义勇为行为实现网上申报

09.09.2015  12:04

          (记者刘青霞)三次将窃贼扑倒,追回女孩被窃钱包,本报记者刘志龙第二次街头擒贼事迹目前已进入见义勇为行为核实程序。9月8日,记者从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了解到,即日起,首府见义勇为行为实现网上申报,群众可以通过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或官方微信申报。
          9月7日14时40分,在青年路北侧五星路公交车站附近,刘志龙路遇小偷,并在三分钟左右的时间内,三次将小偷扑倒,为失主追回了被偷走的钱包(详见本报9月8日A08版《路遇小偷,本报记者出手》)。
          据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从1994年成立至今,已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1300余名。另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范围也有所扩大,从过去的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等行为,扩大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
          关于刘志龙擒贼事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是在9月8日的《乌鲁木齐晚报》上看到的,比较关注,对于刘志龙见义勇为的认定,目前已进入见义勇为行为核实程序。除此之外,还有本报9月7日A16版的一篇报道《打工男子用皮带打跑持刀歹徒》,29岁的青海来疆务工人员马进龙凭借一条皮带打跑抢劫男子,后乘胜追击,在路人和出租车司机帮助下,将嫌犯擒获的事迹也在核实中。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一种是见义勇为行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一种就是我们从媒体新闻报道中发现。只要经核实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我们都会及时报理事会进行认定和表彰。”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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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行为须具备三个要素
          据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见义勇为行为与好人好事是有区别的,须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
        (一)见义勇为行为主体必须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的任何个人和集体。而一般的好人好事的行为主体则不需要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二)对被救人而言情况的急迫性,以及对行为主体而言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即被救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国家集体利益已受到威胁或即将受到很大的威胁,必须迅速采取施救措施。对见义勇为行为主体而言,对其自身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但依然能够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而一般的好人好事行为对行为主体不存在危险性。
        (三)从两种行为的目的而言,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为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如果是为了家人、朋友则不能算见义勇为。而一般的好人好事则没有这种区分,也可以是为了家人、朋友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