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察布查尔颁布促进民族团结及宗教和谐条例

21.05.2015  23:43
  5月20日10时30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条例》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同时颁布,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察布查尔立法空白,开创了新疆地方以立法形式促进民族团结及宗教和谐工作的先河。

  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这两个条例,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两个条例在遵从宪法及相关法律、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及理念的基础上,从县级层面规定了公民和政府在促进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谐领域的义务和责任。《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条例》将县乡两级政府、各部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职责与职能法制化。明确规范了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规定了县乡两级政府加强民族团结事业应当建立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奖励机制。对影响民族团结的行为作了一些禁止性规范。例如,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表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复制、储存、发布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信息、书刊和音像视频;禁止在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播放、演奏、朗诵、演唱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内容的节目等。

  “这两个条例是我县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大提升,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本地化、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察布查尔县委书记薛维长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