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采取15项措施确保土地和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4.10.2014  18:46
 

(一)开展建设用地大清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对2004年以来各级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重点核查各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情况,对低效用地、闲置土地依法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坚决收回,采取二次投入或“腾笼换岛、一巢数鸟”的政策,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存量土地。

(二)制定下发了《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意见的函》、《巴州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研究项目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加气站等特种行业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提高土地出让金标准,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杠杆来优化结构布局。探索二次投入、二次招商,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二是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轧花厂等项目暂停审批供地。对轮台县石油助剂项目暂停审批一年,和硕、焉耆石材、番茄加工、辣椒加工等项目从严控制。三是加强工业园区用地管理,禁止上产能过剩行业,设置企业准入门槛,规定项目的最低投资强度、最低投资额、就业率、财税贡献率等指标。四是建立中小企业孵化园、创业园定期清理闲置土地等措施加强园区用地管理。选择不同行业,核准工业建设项目五项指标,建立巴州地方工业用地标准,提高了全州特种行业用地出让底价。五是两年总供地率低于70%以的,暂停该县市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分期建设项目采取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在一期工程建设完成50%以上投入后实施下一期供地。六是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已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两年之内必须供地,对涉及土地征收的,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拆迁力度。七是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特别是对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出让面积、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加强监管。

(三)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开荒行为。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启用10架无人飞机进行航巡,对重点区域每季度巡查一次,非重点区域半年巡查一次,形成1:2000的航空影像图及电子数据,通过对比图像,及时发现非法开荒线索。同时,各县市国土监察执法人员加大动态巡查联合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处置非法开荒问题。

(四)建立用地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示。同时,委托州规划院正在实施“智慧国土工程”,实行一张图管地,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整治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等专项规划全部在一张图中显现。

(五)与银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假土地他项权证抵押贷款通报》,要求经后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土地他项权证,领取时由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系统人员和借贷人员共同签字,以作备案。对清查发现以假土地他项权利证抵押贷款单位和个人由银行监管部门作出处理。

(六)严控采矿权出让,提高准入门槛:由最低出让底价不足20万元、提高到出让底价:砂金矿500万元、玉石矿300万元。砂石料:1元/方(库尔勒市)、其它县0.8元/方;粘土矿:1.0元/方;水泥用页岩:0.5元/吨;建筑石料用岩石和道砟石:1.0元/方。

(七)确定合理生产规模和出让年限:部分三类矿种出让年限和最低生产规模:砖瓦用粘土4万方/年、砂石料和建筑石料10万方/年、砂金10千克/年、玉石30吨/年(砂金、玉石采矿权首次出让到期后,原采矿权人有继续开采意向且原矿区内仍有一定储量的矿山),采矿权出让年限必须与矿区储量匹配,一次出让年限不超过10年。对个别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矿山设立首采区,仅对首采区内的储量予以出让。砂金、玉石矿的首次出让年限为5年(不包括准备办证资料半年时间)。

(八)制定针对性措施,自2014-2015年暂停出让砂石料、粘土、页岩和建筑用片岩等采矿权。

(九)加大对矿山企业巡查检查力度,每年巡查2—4次。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不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私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转让采矿权现象,建议由上级部门从政策性调整来控制。

(十一)为减少采矿造成的环境污染,城市周边区域的采矿权数量只减不增,并对现有采矿权鼓励异地搬迁。

(十二)加大检查力度,对地质勘查投入不足、有“圈而不探”嫌疑的探矿权项目作为年度专项大检查、年检工作的重点监管对象。要求探矿权人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上报本年度的勘探计划,对探矿权人持多证情况,列出本年度重点投入的区块详细计划,对部分探矿权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资金投入情况进行野外实地检查,检查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以及勘查区范围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勘查投入必须满足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截至目前,查处不履行探矿权义务440个项目,不参加年检136个项目,自愿放弃255个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876份。

(十三)提高勘查投入门槛,在厅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要求上将详查和勘探阶段的投入提高到20万元/平方千米,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实行有难度。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对圈而不探、投入不足嫌疑的,由交执法大队查处,根据查处结果,按国家两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建议国土资源厅进行吊销和处罚。

(十五)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管理,对发现无资质勘查、转包勘查项目、出具虚假地质资料等行为的地勘队伍,一经查实,即可进行立案查处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议取缔在新疆范围内的勘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