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质量控制和抽查细则》的通知

22.10.2014  19:14

新残工委[201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残工委:

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残联厅函[2014]194号)和《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新残函[2014]8号)的要求,自治区残疾人专项调查办公室制定了《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质量控制和抽查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残工委秘书处

                                                                                                                                          2014年10月22日

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

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质量控制和抽查细则

一、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和《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核查阶段质量控制和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阶段是做好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为了确保核查工作质量,各级都要建立质量控制和抽查制度。各级专项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核查质量控制督导组,负责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阶段质量控制和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主任是本级核查工作质量的全面负责人,核查质量控制督导组组长是质量控制和抽查工作的实际执行负责人。

三、核查阶段质量控制和抽查主要工作

(一)掌握、督导辖区内核查工作进度。

(二)检查各级是否面向基层核查人员进行过系统培训,以及核查人员对核查工作要求的掌握情况。

(三)随机抽取已完成核查的残疾人,核对其信息和在户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是否按照户籍所在地原则开展核查工作。

(四)核查、督促辖区内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的签署情况。

(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将普遍性的、重大性的问题及时汇报上级。

四、核查阶段质量控制和抽查

(一)质量控制和抽查方法。

自治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和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办公室采取用电话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检查和指导,并定期通报。

自治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通过核查系统实时掌握各地(州、市)、县(市、区)核查工作进度、在户比例以及残疾人动向分布情况。

(二)质量控制标准。

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找到并摸清核查对象的情况,保证辖区内不低于95%的持证残疾人可在现场入户调查阶段开展调查并采集信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须逐级上报说明。

(三)质量控制和抽查比例。

1.自治区抽查比例不少于10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5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人。

2.各地(州、市)的抽查方法与比例,由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制定。

3.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抽查应避免抽取相同的村(社区)级单位。

(四)质量控制报告。

1.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根据核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利用核查系统对基层核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指导、督促本地(州、市)核查工作开展。在核查工作中期向自治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中期检查情况报告》(见附件),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向自治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须同时经地(州、市)残联理事长与地(州、市)政府残工委主任签字确认后上报,并加盖地(州、市)残联公章。

2.自治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地(州、市)核查结果与现场入户调查情况进行对比,比对情况、入户率等指标纳入对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工作整体考核,随时进行抽检,并纳入整体第三方评估。

五、工作纪律

(一)任何工作人员须据实对核查对象进行核实,不得篡改核查资料和核查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依法予以查究。

(二)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核查对象保密。

附件:专项调查核查工作中期检查情况报告相关要求

附件

专项调查核查工作中期检查情况报告相关要求

一、核查工作中期报告主要内容:

(一)各地(州、市)核查队伍组织情况;

(二)各地(州、市)核查工作的培训情况;

(三)各地(州、市)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情况;

(四)各地(州、市)核查工作总体执行进度;

(五)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六)核查工作中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七)核查工作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核查工作中期情况报告须同时经地(州、市)残联理事长与地(州、市)政府残工委主任签字后上报,并加盖地(州、市)残联公章。

三、核查工作中期报告应简洁明了,突出重点,字数要求在2000字左右。

四、请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最迟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中期情况报告正式盖章件和报告电子版分别报送自治区专项调查办公室。

联系人:李 红  电话:0991-481061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