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原公安局长被控受贿180万 卖官鬻爵

21.10.2015  13:05

陈俊鹏 资料图

  继今年6月陆丰市公安局原局长陈宇铿在佛山中院受审后,其继任者陈俊鹏、副手石泽坚,20日在佛山中院第一、第二审庭分别受审。

  据佛山市检察院指控,陈俊鹏于2006年11月至2011年9月期间,任陆丰市人民法院院长、党委书记,于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任陆丰市委常委、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陈俊鹏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6万元、港币20万元。

  在检方的指控中,涉及通过办案的方式受贿的事实共有五项。其中涉及陆丰毒案的是,2012年中秋节前,林雄(大毒枭“林凯永”的父亲)因为涉嫌窝藏毒资案(2011年的“8·12”毒品案)被抓,其女儿200多万元的存款被冻结,吴俊强(另案处理)请托陈俊鹏帮忙解冻,并送给他港币5万元。

  检方还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俊鹏多次接受七名下属的请托,在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下属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这七人当中,有被提拔成陆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派出所副所长、大队长、中队长等职务的,但同时也有没有被提拔到的。

  陈俊鹏在收取下属的钱财外,还大量地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时任汕尾市公安局局长的马伟灵(另案处理)“进贡”。陈俊鹏之所以能当上公安局长,是其前任陈宇铿在2011年换届时推荐的,当时马伟灵也表示同意,并且在党组讨论中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据检方指控,陈俊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在其职务调动及日常工作中的帮助,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马伟灵贿送港币共计26万元。后来,马伟灵的哥哥新居入伙,马伟灵告诉陈俊鹏后,陈俊鹏主动要求要帮他在惠来订做家具,并将价值23万的红木家具直接送到马伟灵的哥哥家。

  在陈俊鹏被审判的同时,隔壁的第二审判庭里,陈俊鹏律师所称的“检举陈俊鹏的人”、陆丰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石泽坚也因受贿罪受审,检方指控其受贿91万元。

  其辩护人提出,石泽坚属于自首,且在案件办理中检举了马伟灵(汕尾市原公安局局长)、陈宇铿、陈俊鹏、施木生、杨论等人,存在重大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确认了石泽坚为自首。两案法庭均并未当庭宣判。

   背景  

  “8·12”毒品案震惊全国

  2011年8月12日,陆丰市公安局抓获了涉嫌窝藏毒赃的林雄(大毒枭“林凯永”的父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蔡文雄等5人,起获毒赃4000余万元。该案金额巨大,被称为“8·12”毒品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后林凯永为将父亲等人获得取保候审,花费了50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案发后1个余月,林雄被陆丰市警方以患有高血压三级为由办理取保候审,同时,其余4名涉案人员也以证据不足为由办理取保候审。不同的是,后来汕尾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了检验鉴定文书否认了林雄患有高血压病三级,并未达到保外就医的标准。

  “8·12”毒品案成为了引发陆丰公安系统“崩塌”的导火索。包括时任汕尾市公安局局长的马灵、两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宇铿、陈俊鹏在内的一批公安系统官员均被指为“8·12”案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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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追诉行贿公安局长20万 陆丰“坟爷”当庭认罪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原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林耀昌此前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非法经营敛财,此前被多家媒体曝光,备受社会关注。受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林耀昌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该案于2015年1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林耀昌拒绝承认构成该罪。

  因林耀昌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通过中间人向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行贿20万元,在第一次开庭后,检察机关向法院对此追加起诉,指控林耀昌还犯有行贿罪。

  2015年9月17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林耀昌当庭承认构成行贿罪,但辩称自己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认为公安机关对自己错误立案,故想找公安局长“解释”清楚。庭审中,林耀昌是否构成自首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现金行贿公安局长20万元

  公诉机关追加指控称,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犯罪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林遂找到好友吴某(另案处理),希望吴某出面,找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另案处理)说情,吴某答应了。

  当月5日,林耀昌与吴某经商量后,由吴约陈到吴位于惠来县览表村的家里见面,乘机向陈求情。期间,林将现金20万元交给吴,准备由吴转送陈。当日下午,陈应约来到览表村与吴见面。吴就林被立案查处一事向陈求情。陈准备离开时,吴将林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放到陈的车后备箱内。

  起诉书称,林耀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此追加起诉。

   林耀昌承认行贿,称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

  庭审中,林耀昌对被追加指控的行贿罪当庭认罪,承认送了20万元现金给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但认为其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

  林耀昌称,公墓项目是政府工程,政府对此也有责任,他被立案侦查是受了“诬告陷害”的。他以前并不认识陈俊鹏,当时是想找陈解释一下事情的原委以及其被未经询问就被罢免人大代表的事情,但陈并没有理会他。送钱后,对方也没有为其求情。过了10多天,他反而被通缉。

  林耀昌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行贿罪的罪轻辩护。辩护律师称,林耀昌是认为当地公安机关对其错误立案才行贿,情节轻微,林耀昌曾对家乡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希望法院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庭审中,林耀昌是否构成行贿罪的自首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焦点。林耀昌称,他在立案前10个月即2014年6月就已主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交代,当时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行贿情况。

  检察官则称,林耀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到一定的事实后才交代上述情况的。

   第一次开庭案情回顾

  被控投资公墓非法占用毁坏大量林地

  现年42岁的广东陆丰男子林耀昌,原系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曾任陆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4年11月,公诉机关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林耀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初,陆丰市潭西镇人民政府为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决定筹建一个公益性生态墓园。林耀昌得知潭西镇人民政府筹建墓园存在建设资金困难,与林某宣商议后,决定合伙投资建设潭西镇公益性墓园。同年3月,潭西镇人民政府经集体研究,决定委托林耀昌投资建设安福公墓园。

  2008年7月20日,林耀昌以其哥哥林耀忠(另作处理)的名义与潭西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安福公益墓园的《委托协议书》。当月26日,潭西镇人民政府吸收林耀忠为镇社会事务办集体职工,委托其为“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负责筹建、经营安福公益墓园,并指定镇委委员彭某协助有关墓园建设的报批手续。

  同年8月份,林耀昌动工开始建设第一期项目,选址位于潭西镇城仔山西侧,规划用地共约50亩。期间,林耀昌等人报经广东省林业部门审批同意使用林地且取得陆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

  2009年6月,林某宣因墓园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等原因,与林耀昌协商后,撤回安福公墓园的投资,由林耀昌独资经营管理。2013年4月,经陆丰国土部门现场勘测,共用地55.2亩,其中建设用地28.03亩、未利用地27.17亩,共建成1932穴墓穴。

  2009年,林耀昌准备启动筹建安福公墓园第二期项目。同年8月,潭西镇人民政府经研究更改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为林耀昌,并吸收林耀昌为镇社会事务办集体职工,免去林耀忠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身份。

  同年10月20日,潭西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委托林耀昌负责第二期项目的筹建、经营。该第二期项目选址位于潭西镇城仔山脉观音山东北面,规划用地共约100亩。

  期间,林耀昌多次协调潭西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属地村委有关人员,协商二期项目征地、解除土地租赁权等事项并出资促成该项目进程,并先后分两次报经广东省林业部门审批同意使用林地且取得陆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

  林耀昌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大量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88.13亩林地伐林开山,毁坏农用地,先后建成3232穴墓穴。

  2013年4月,经陆丰市国土部门现场勘测,共用地131.7亩,其中农用地(林地)88.13亩、建设用地40.98亩、未利用地2.59亩。

   拒绝认罪,辩称应行政处理

  2015年1月1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3小时。法庭上,林耀昌拒绝认罪,辩方为其作无罪辩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林耀昌认为其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拒绝认罪。林耀昌称,公墓园项目属于省民政厅鼓励支持的项目,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政府,他只是受政府委托实施项目,在做一件好事。土地的审批存在问题,是陆丰市国土局不作为造成,政府在推卸责任。

  林耀昌还称,当时镇政府签约授权他哥哥林耀忠负责投资管理,没有所有权,只有经营权。因办公墓必须是政府人员,林耀忠和他先后成为镇政府临时聘请的员工。涉案林地本无树木。该项目他们已投资6000多万元,回收了1000多万,亏了4800多万。

  林耀昌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称,涉案项目只能以政府作为主体申办,相关手续是由潭西镇政府负责,不应由一个自然人承担责任。直到2013年,镇政府从未提出因用地违法问题而不能经营。即便认定镇政府构成单位犯罪,林耀昌为主要责任人需受刑事处罚,应考虑其代理行为没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可对其免以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建议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完善犯罪主体。涉案问题应行政处理,而非刑事处理。

  2013年7月16日,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8月22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

  2014年10月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12日,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决定,林耀昌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