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大病医保制度

17.01.2017  22:31

   新疆平安网讯 (通讯员 孔祥胜)1月11日,笔者从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7年1月1日起,地区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有效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切实发挥好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需个人负担合规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助。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额度,按人均25元/年的筹资标准,从全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结余基金中筹集;当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结余时,从征缴基金中解决,参保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累计超过2.3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予以补偿;个人自付累计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自付累计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按85%的比例予以补偿;自付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按90%的比例予以补偿,上不封顶。

  凡参加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享受这一政策,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