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1.03.2020  02:10

  新疆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吐鲁番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为3个月,暂不实施减征。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实施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据相关部门初步匡算,若按最长期限5个月实施减征,全区将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36.41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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