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严禁新增钢铁产能 对僵尸钢企实施整体退出

16.11.2016  15:36

    工信部14日发布的《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实现全行业根本性脱困,产能过剩矛盾得到有效缓解,粗钢产能净减少1亿-1.5亿吨,提高产能利用率10个百分点(至80%)。

  为此,《规划》将积极稳妥去产能去杠杆列为重要任务的首位,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原则,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在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方面,《规划》指出,停止建设扩大钢铁产能规模的所有投资项目,将投资重点放在创新能力、绿色发展、智能制造、质量品牌、品种开发、延伸服务和产能合作等方面。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已经国家核准和地方备案的拟建、在建钢铁项目也要实行减量置换。

  同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地区按不低于1:1.25的比例实施减量置换。2015年(含)以前已淘汰产能、落后产能、列入压减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列入产能置换方案的企业和装备必须在各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依法依规去产能方面,《规划》明确,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2016年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全面取缔生产“地条钢”的中频炉、工频炉产能。

  在推动僵尸企业应退尽退方面,《规划》指出,将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靠银行续贷等方式生存的企业实施整体退出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牛鼻子”。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僵尸企业和低效产能,停止财政补贴,停止银行贷款,妥善安置职工,促其退出市场。支持地方和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途径,退出低效产能。发挥专项奖补资金等激励政策作用,鼓励产能规模较大的地区主动压减钢铁产能。

  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方面,《规划》表示,行业和企业应立足于质量效益为先,通过各种手段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要把降低负债作为重要任务。已经核准和备案的拟建、在建结构调整、城市钢厂搬迁项目,要结合当前形势,在减量发展基础上重新评估建设可行性,经济效益差、资本金比例低于40%的要坚决停下来,防止产生新的高负债企业。资不抵债、债务违约的企业要通过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加快处置,要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严禁僵尸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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