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与监管应对

28.04.2018  18:04

        “金融科技”是金融和科技的合成词。因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

  对金融科技的理解和认识。技术进步一直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推动因素,金融领域也经常是新技术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以货币形态的演进为例,每一次重要演进都伴随着重大的技术进步,从商品货币到金属货币,得益于冶炼技术的进步;从金属货币到纸质货币,得益于造纸与印刷技术的推动;从纸质货币到电子货币,得益于计算机技术的成熟与应用;当下热议的数字货币又与分布式账本技术、密码学等的发展有直接关系。

  信息是金融市场定价的基础。从技术角度看,金融发展的历程也是一部信息采集、传递、存储、计算模式的优化更新历程。实践中,与金融有关的信息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信息适用不同的处理技术,相关技术已经或正在对金融市场的组织模式、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式以及金融风险的产生和治理模式产生了影响。科技与金融的融合速度大大加快,技术驱动形成金融产品的推广周期越来越短,新产品大规模覆盖用户的能力越来越强,金融科技的影响广度与深度需要以新的视角和方法进行评估。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密切相关,但有各自的差别。“金融科技”概念与我国一直流行的“互联网金融”有所不同。互联网金融更注重场景,而金融科技更偏重技术,但遵循金融本质,其在国际上的运用、发展和监管都遵循金融发展和监管规律。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提法,则有“中介论、出身论、民间金融上网论”等多种解读,植根于我国特殊的金融转型背景和监管环境,金融属性与互联网属性孰轻孰重经常会相机抉择,为求发展而强调的重点时有游移,更强调“自身的与众不同”,对相关的监管规范和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实践中有些方面出现了许多脱离和违背金融行业规律的伪创新,在快速发展中积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这种趋势经过近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正在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转变。

  金融科技的潜在影响。技术革新带来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市场结构的改变,也蕴藏着值得关注的风险。

  金融科技对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功能的实现方式,优化了金融服务供给,同时也孕育了新型金融主体或合作模式,呈现出新的风险特征。第一,金融科技改变了金融功能的实现方式,使金融功能的实现载体更多元,实现手段更丰富。例如在借贷功能实现上,持牌信贷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衍生出市场上泛指的“助贷”模式。参与借贷业务的主体除了传统金融机构,还增加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供各类所谓“赋能”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第二,金融科技变革了金融服务供给方式。技术使金融行业的分工日趋专业化、精细化,金融服务的生产链条被拉伸延展,并嵌入多种服务供给主体。而在新的金融供给模式和产业链重组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的角色定位也开始有所转变,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和场景化服务的模式带给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强大的客户触达能力,培养了客户的“前端”黏性。从这个角度讲,一些习惯于“等客上门”的传统金融很可能因为与客户的联系越来越弱,不得不在金融服务的链条上有所后移,最终退到金融服务的“后台”。第三,金融科技孕育了新兴的准金融基础设施,也衍生出新的风险特征。一些金融科技企业以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为依托,逐步构建并形成了一定的数据分析能力、信息登记和存证追溯能力、清结算能力,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具有公共产品服务属性的一系列基础服务。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与技术在共生演进、转型升级、协作对接的过程中,往往会呈现出新的风险特征。新型金融服务商使金融和非金融的边界变得模糊,增大监管的风险识别与研判难度,监管的及时性受到挑战。

  金融科技对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金融科技激发了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层次和结构;使金融资产的信息更为透明,定价工具更多维,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溢价,提升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此外,金融科技还可能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产生影响。在积极方面,金融科技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具有潜在价值。然而,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也为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了宏观和微观的消极影响。在宏观层面,金融科技增加了市场的传染性、顺周期性,强化了市场的风险波动性。在微观层面,金融科技带来既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传统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又因互联网特性,蕴含新的风险特征。

  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的挑战及其应对。面对金融科技带来的影响,金融监管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在监管理念、制度、框架等方面作出适应性调整。对于金融科技,各国监管目前基本采取较为包容的态度,但在具体的尺度上不尽相同,不同的监管者在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时的侧重点也有差异。在具体操作方面,面对多变、复杂且破坏式创新频发,监管者需要避免陷入缺乏充足事实的盲目监管或者无所作为的消极监管的困境。

  对金融科技监管在操作当中的困难主要源自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与新兴互联网金融特征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安排和监管框架三个方面。一是监管理念的不适应。对于自下而上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习惯于自上而下制度设计理念的监管者对其评估、吸纳和管理能力显得不足,制度储备不够,经验也不够丰富。二是监管制度安排的不适应。多层次、连续性的金融活动与分段的监管分工制度安排是不兼容的,实践中常常出现段以外的监管真空和段以内的监管过度。三是监管框架的不适应。现行监管框架主要关注金融市场中已经具备稳定形态、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对于其他金融科技创新主体常常难以及时覆盖。金融科技企业在初创阶段或在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之前,其创新产品或服务可能无法纳入既有的监管框架。

  有鉴于此,我国在鼓励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的同时,也应该坚持基本的原则和规范:一是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二是包括金融科技在内的任何金融创新,都要以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前提,杜绝对实体经济毫无益处的“伪创新”。三是金融科技的创新还应该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要切实防范因为创新而形成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