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明确排污费核算相关问题 排污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05.04.2016  12:27

  本报讯 环境保护部日前明确排污费核算相关问题,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据了解,《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资料核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对其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