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利星行汽车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24.08.2017  21:12

 

新人社函〔2017〕489号

关于新疆利星行汽车有限公司部分岗位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新疆利星行汽车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利星行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公司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销售顾问、中高层管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十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