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02.03.2017  19:07

 

新人社函〔2017〕62号

关于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

新疆分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复函


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关于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7号),考虑到你公司的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营业室主任、副主任、财务总监、人力资源副总监、销售大区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业务代表、促销主管、督导主管、市场督导专员、市场主管、市场专员、渠道主管、小车司机。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请你公司要加强工时管理,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十日内,应当在公司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