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补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林传发〔2014〕110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
中央第六巡视组《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中指出“民生领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领导干部欺上瞒下,侵占、挪用、截留各种援疆资金、惠民补贴”。针对上述问题,自治区决定在相关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纪委会同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
(一)近五年来退耕还林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情况,主要针对是否存在中饱私囊、侵占、挤占、挪用、截留、涉留专项资金等违规情况(财政部门负责)。
(二)近五年来退耕还林实施管理情况,包括核对退耕还林林班信息、补助兑现情况等,主要针对是否存在农户信息不真实,实施地类不符,退耕面积不实,地块不一致,上报合格面积数据不实,虚报冒领、中饱私囊等情况(林业部门负责)。
二、专项整治时间
8月20日至8月30日
三、专项整治方式
采取县级自查整改为主,地州市自查并督查县级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抽查督改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工作。
1、县级自查。县财政、林业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各地州市财政、林业部门。
2、地州市督查。各地州市林业、财政部门在完成本级自查整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跟踪县级自查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对各地州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也将会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部门,适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1、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把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与践行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相结合,坚持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严肃纪律”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对于压案不报、瞒案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自治区纪委将严肃追究责任。
2、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各相关职能部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并能积极整改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于在自治区抽查督改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自治区纪委将从严从重处理;对于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执纪问责。
3、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通报发现的典型案件,搞好警示教育,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防止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4、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财政、林业部门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于8月31日前以合发文形式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林业厅 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0991—5591809
自治区财政厅 联系人:何晨曦
联系电话:0991—2359305
自治区林业厅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