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减税3年

23.09.2014  12:11

    新疆日报讯(记者托亚报道)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获悉: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可连续减税3年,每年每户减税限额为9600元。

    据介绍,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据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相关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