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作出决定追授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8.02.2016  12:17

   全区党员中开展向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学习活动

    自治区党委27日作出决定,追授在处置拜城县“9·18”案件搜捕暴徒、解救被劫持牧民过程中以身殉职的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同志“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维吾尔族,温宿人,1964年11月生,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生前系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警督警衔。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从警33年,成功侦破一系列大案要案,先后被评为全国打击恐怖活动先进个人、全疆优秀人民警察、阿克苏地区政法系统十佳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2015年10月13日,在处置拜城县“9·18”案件搜捕暴徒、解救被劫持牧民过程中以身殉职,被暴徒残忍杀害,英勇牺牲。2015年12月11日,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
      为表彰反恐优秀、弘扬制暴英模精神,激励广大党员、各族干部群众投入反恐维稳斗争,自治区党委决定,追授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同志“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决定指出,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同志的事迹十分感人、壮举撼天动地,是全区广大党员学习的楷模。
        自治区党委号召全区各级党组织迅速在广大党员中开展向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同志学习的活动。学习他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对事业忠诚的高尚品质,学习他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崇高精神,学习他敢于担当、临危不惧、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争做政治坚强的模范、维护稳定的模范、民族团结的模范、敬业奉献的模范、清正廉洁的模范,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而努力奋斗。(姚彤    隋云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