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

12.11.2015  15: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件

新政发〔2015〕98号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加快构建我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全区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基础。我区是粮食产销平衡区,远离内地产区,相邻省区粮食也都偏紧。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种粮收益依然偏低的情况下,保持粮食生产稳步增长的难度越来越大,确保全区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自治区坚持“区内平衡、略有结余”的粮食工作方针,统筹全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为确保全区粮食安全,各地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行署专员、州(市)长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健全完善地县级粮油储备,加强调控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快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各产区行署、政府要主动承担起保障全区粮食安全的责任。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支持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需要,落实设施农业特殊支持政策,禁止农业设施用地“非农化”,做到“农地农用”。采取农作物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农家肥、科学使用土壤调理剂等综合措施,提高地力,提升质量,提升产出能力。积极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扩大农田废旧地膜污染综合治理整县推进试点示范。依法规范地膜交易市场,加强地膜生产规格、生产许可、质量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建设和市场监管,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广厚度0.01mm以上规格地膜的使用,推广残膜回收的各项技术措施,不增加新污染,逐渐减少旧地膜。推广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大土壤质量提升的政策资金支持,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有机质提升技术,确保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四)加强政策支持,提高粮食单产。强化政策支持,落实农业补贴和价格支持等扶持粮食生产的相关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各种资金,统筹规划、集中投入,支持“千万亩小麦”、“千万亩玉米”高产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资金整合、财政预算、社会资金进入等多种措施,确保2020年“千万亩小麦”、“千万亩玉米”高产田建设项目顺利完成。鼓励引导社会企业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适合于不同区域的“高产、优质、多抗”粮食新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小麦节水灌溉、玉米“一增五改”、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水肥一体化等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发挥专家、技术人员的科技示范效益。积极开展新型农民培训,现代农牧业人才支撑培训,全面提高科学种田能力。加强农业装备能力建设,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系统配套。

(五)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扩大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生产经营集约化,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避免“非粮化”,禁止“非农化”。落实统一整地播种、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田管措施、统一病虫防治、统一机械收获的栽培管理模式,形成集中规模种植,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单产水平。积极稳妥地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化经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和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参与粮食生产,并在资金、政策、技术以及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用地上给予支持。

(六)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发展节水农业,大力推广节水、节药、节肥的水肥一体化精准技术和生物物理防控技术。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牢固树立“减灾就是增收”的理念,及时做好关键农时和重点区域的防灾减灾工作。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减灾体系建设。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受灾粮农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规避农业生产风险提供保障。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减灾体系建设。

(七)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粮食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要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农户的粮食种植面积。强化主销区的粮食安全责任,主销区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粮食主产区建立更加紧密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企业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鼓励销区到主产区建立异地粮食储备,通过“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与主产区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鼓励粮食主产区企业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主销区应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支持,逐步增加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规模,同时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科技兴粮的积极性。按照“谁滑坡、谁退出、谁增产、谁进入”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和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保持小麦生产稳步增长,保护种粮积极性是保障全区粮食安全的基础。自治区将逐步整合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项目资金,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稳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粮食安全。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切实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主要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完善财政补贴粮食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效应。各地要严格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九)切实抓好粮食收购工作。我区粮食购销区域性特征明显,各地粮食部门要在巩固现有粮食收储网点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功能,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凡种粮农民愿意交售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小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政策要求敞开收购、应收尽收。粮食收购单位使用的衡器、水分测定仪等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测部门检定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进一步深化稻谷、玉米购销市场化改革,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粮食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打白条”和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十)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依据生产种植成本和区内外市场情况,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和农发行新疆分行共同研究,合理确定年度小麦收购最低信息参考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与规模加工企业和粮食生产者的产业联合,鼓励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导向和优质优价原则,同粮食生产者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机制,促进粮食品种改良和质量提高,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一)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落实自治区新增粮食储备任务。各地要根据辖区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地县级粮食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并将地县级粮食储备仓储保管费用、银行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建立地方储备粮管理、轮换费用财政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满足企业安全储粮需求。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确保质量良好、数量真实。各地要定期将地县级粮油储备品种、数量、布局和轮换管理等信息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粮食仓储中使用的水分测定仪、温湿度仪等计量器具应保证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十二)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油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地方和中央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中央储备粮和中央政策性粮食在我区粮食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支持中储粮直属企业的粮食收购、销售、网点建设等工作,共同维护好全区粮食安全。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各地要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的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在现有自治区财政安排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基础上,根据粮食产量变动和粮库建设需要,适时增加专项资金投入,重点用于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库、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和军粮供应网点建设,加快“危仓老库”的维修改造。各级政府每年从当地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鼓励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粮食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引导科学储粮。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各地不得随意无偿处置、占用或拆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军粮供应网点的资产和土地,确需他用或拆除的,须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拆一建一、先建后拆原则进行。

(十四)积极发展粮食物流设施建设。紧紧抓住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有利时机,发挥区内外粮油资源优势,依托区内铁路、公路交通网,加快推进粮油仓储、加工、销售各环节的产业衔接和资源整合,积极构建粮食进出疆和区内主产区至销区的粮食物流通道,加快物流设施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推进粮食物流“四散化”,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支持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升功能发挥作用,加快建立统一开放、运行规范、公平竞争的粮食市场,促进粮油产品电子商务,推进政策性粮食网上公开竞价交易。加快乌鲁木齐等销区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在主要粮食物流节点县(市)对现有农产品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培育一批公益性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五)继续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企业经营方式。巩固和完善以“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为主要模式的基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生产经营,主动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强与粮食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的合作,促进粮食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按照有效调控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业务覆盖全区的要求,粮食储备库和粮食主产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乌鲁木齐等销区城市要以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和零售骨干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出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发展,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推进粮食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和管事的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保障粮食安全的职能作用不丢失。

(十六)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在现有自治区财政安排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基础上,适时增加投资规模,重点用于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粮食企业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加快构建开放、高效、实用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和成果推广体系。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

(十七)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八)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努力实现全区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的宏观调控目标。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历史机遇,在保障自治区口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周边国家粮食资源,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补充调剂部分区内农产品供求缺口。认真执行国家粮食适度进口政策,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进口粮油对我区市场造成冲击,保持全区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十九)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乌鲁木齐等地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各地要根据辖区城镇人口和农村需购买商品粮人口消费需求,按照10—15天市场供应量建立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各地对验收合格的粮食应急网点要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引导社会企业积极参与粮食应急体系建设。

(二十)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当地农业和粮食部门建立和完善粮食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二十一)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认真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粮食执法机构和队伍,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强粮食法治能力建设。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二)加强源头治理。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各地要严格粮食种子管理,防止以粮代种,推进品种改良,加强田间管理,从种植源头提升粮食质量。

(二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建设,2020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建立粮食生产、收购、仓储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购销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二十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五)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二十六)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认真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七)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自治区成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协调小组。各地要成立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协调小组,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二十八)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地要把粮食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