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04.12.2015  19:27

 

新人社发〔2015〕10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发挥职业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现就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建设专业,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经认定的主体专业和特色(精品、重点)专业,可申请设立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及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及以上鉴定资质。没有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院校,或虽有鉴定机构,但鉴定职业(工种)范围不能满足学生申报职业(工种)的,按隶属关系和职业技能等级由自治区、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二、关于鉴定等级。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班毕业生,可申报高级技能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鉴定;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以上(含三年)以及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一年以上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鉴定。

三、关于鉴定(职业)工种。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职业(工种)确定的名称,并必须具备相应国家职业标准,方可申请鉴定。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不相对应的,可申报与其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同时,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毕业生可选择与所学专业对应的职业(工种)参加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所学专业覆盖多个职业(工种)的,可申请两个以上职业(工种)鉴定,实现一专多能,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全国统考、自治区统考职业的报名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鉴定考核时间。职业院校可在学生毕业前一个学期的 11月份,向自治区、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从当年 12月至次年 6月底组织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全国统考、自治区统考职业按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时间组织。

五、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鉴定所(站)业务管理和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命题、严肃考场纪律。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的考核鉴定,由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进行阅卷评分和质量监督,其中校外成员应不低于考评人员的三分之二,本校任课教师实行回避制度。要建立退出机制,对三年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要予以注销。

六、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职业院校职业资格制度工作,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突破口,以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为核心,依托职业院校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引导职业院校通过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