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保公安 打击环境犯罪

22.01.2015  13:02

  本报记者丁冬沈阳报道 辽宁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集中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有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通告要求重点整治的行业及违法行为包括:钢铁、水泥、燃煤锅炉等大气污染源企业;造纸、化工、印染、医疗等重点涉水企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炼油、化工、医药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重点查处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主要有: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等情形。

  重点打击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有毒物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重金属的物质等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导致水源、土壤、植被受到污染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在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中异地非法排放倾倒等行为。

  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存在上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辽宁省环保和公安部门还分别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据了解,近年来,辽宁省环保和公安部门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合作密切。去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还在全省开展“亮剑斩污”专项行动,并成立了辽宁省公安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对环境违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