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分红橙黄蓝色四级

05.01.2017  13:32
  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预警分红橙黄蓝色四级 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将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蓝色、黄色预警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近日,新疆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出上述规定。按照《预案》,新疆辐射事故将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4个等级。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分别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

  环保厅在确认发生Ⅰ级辐射事故后,立即报告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在确认Ⅱ级辐射事故后,两小时内报告国家环保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Ⅲ、Ⅳ级辐射事故,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报告。特殊情况的信息报送按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除了及时发现和上报信息、合理处置之外,当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要求相关部门还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其中,蓝色、黄色预警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由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据悉,该《预案》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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