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9月1日起实施国Ⅴ车用汽柴油价格政策

31.08.2016  13:09
    8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能价处了解到,9月1日零时起,新疆开始实施国家第五阶段(国Ⅴ)质量标准汽、柴油价格政策。

    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新疆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过渡期,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新疆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区域内加油站(点)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据了解,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Ⅴ车用汽油销售价格在国IV车用汽油销售价格基础上标准品每吨加价170元;国Ⅴ车用柴油销售价格在国I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基础上标准品每吨加价160元。根据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和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发改委制定公布国Ⅴ车用汽、柴油标准品、非标准品的最高批发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要求,今年1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等东部11个省市已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新疆与其他省(区、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升级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柴油。

    自治区发改委能价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国家国Ⅴ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标准过渡期至2016年底的时限的相关规定,中石油所属生产和销售企业提前完成了疆内炼厂国Ⅴ车用汽、柴油生产设备的升级改造。

    据了解,与国IV车用汽油国家标准相比较,国Ⅴ车用汽柴标准在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方面更加严格(国五标准中硫含量从不大于50ppm大幅降低为不大于10ppm),有助于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有关数据显示,新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可分别减少25%和80%,在用车的排放整体上可减少10%-15%,而且,升级后的油品可以在改善汽车性能的同时降低排放。

    新疆曾于2013年12月10日和2015年1月1日,在全疆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并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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