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第五阶段(国Ⅴ)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

31.08.2016  09:35

为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切实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认真做好我区油品质量升级工作,按照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内已完成国Ⅴ车用汽、柴油置换的企业可从2016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国家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价格政策。

为确保我区油品质量的顺利升级,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Ⅴ车用汽、柴油销售价格在国IV车用汽、柴油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标准品每吨加价170元和160元。 二是 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过渡期,完成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置换的企业,在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识,保证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前提下,可执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我区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区域内加油站(点)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三是 成品油生产企业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疆内市场国Ⅴ车用汽油、柴油供应。 四是 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 五是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企业质价不符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重点查处在置换期间将国IV油品按国Ⅴ油品价格销售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成品油价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