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新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封闭试运行

14.04.2015  15:08

   新疆平安网讯 (记者 王涛)新疆质监局4月13日向媒体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新政办法[2013]20号)的要求,自治区质监局决定:自2015年4月15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全区所有车用气瓶(CNG)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启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封闭试运行。

  新疆质监局为此发出《关于实施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封闭试运行的通告》,通告指出,封闭试运行期间,加气站均要启用系统封闭运行,实行扫描电子标签进行加气。对于尚未加贴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的车辆,应按照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前往指定地点粘贴电子标签。各加气站应优先为已粘贴电子标签的车用气瓶加气,可留少量的加气机为尚未粘贴电子标签的车辆加气。加气站要维护好加气秩序,确保系统封闭试运行工作平稳进行。

  通告中指出,全区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封闭试运行的目的是,为加强车用气瓶充装站、安装单位、检验机构的信息化安全管理,提高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安装使用车用气瓶的行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近年来,随着燃油价格上涨和环保要求,新疆汽车安装车用气瓶数量迅猛增加,截止到2014年底,全区已有车用气瓶近100万只,主要安装在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和部分运输车上。天然气汽车的推广应用对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但车用气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成为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的多发区。

  从2013年5月起,自治区质监局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全区车用气瓶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库,全面推进全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对新疆所有在用的车用气瓶加贴电子芯片,构建连接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监察机构等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实现对车用气瓶的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有效杜绝非法改装、加气站管理混乱、违规操作和假证充装等违法行为。

  自治区质监局决定,2015年,全疆要全面建成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要在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封闭运行。全区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封闭运行后,凡未粘贴电子标签的车辆一律不得进站加气。未启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加气站,一律停止加气。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实施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封闭试运行的通告  

           2015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新政办法[2013]20号)的要求,为加强车用气瓶充装站、安装单位、检验机构的信息化安全管理,提高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安装使用车用气瓶的行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自治区质监局决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对全区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进行封闭试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5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全区所有车用气瓶(CNG)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启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封闭试运行。

  二、封闭试运行期间,加气站均要启用系统封闭运行,实行扫描电子标签进行加气。对于尚未加贴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的车辆,应按照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前往指定地点粘贴电子标签。各加气站应优先为已粘贴电子标签的车用气瓶加气,可留少量的加气机为尚未粘贴电子标签的车辆加气。加气站要维护好加气秩序,确保系统封闭试运行工作平稳进行。

  三、全区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封闭运行后,凡未粘贴电子标签的车辆一律不得进站加气。未启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加气站,一律停止加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4月9日



责任编辑:马琳